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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员工违规炒股等被广东证监局处罚20万

2018年03月20日 14:53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证券营业部(原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广华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谢竞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045.60元,并处以204,132.04元的罚款。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4号

  当事人:谢竞,男,1990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谢竞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谢竞系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证券营业部(原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广华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11月21日。在华安证券从业期间,谢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26日,谢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作出交易决策并使用多台个人电脑及多台华安证券营业部电脑操作下单,上述交易盈利合计为27,066.02元。

  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谢竞在华安证券任职期间,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客户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委托,与账户所有人共同控制并操作“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169,516,829.98元。对上述交易,谢竞获得交易佣金提成28,979.58元,应属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安证券相关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谢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谢竞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并认错,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非自己主动,且没有对证券公司、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对其在从业期间违规使用妻子账户买卖股票问题,请求对盈利数据进行重新计算。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对谢竞的量罚已综合考虑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配合调查的情节。第二,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经核实,违法所得计算无误。综上,我局对谢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066.02元,并处以54,132.04元罚款;

  二、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979.58元,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045.60元,并处以204,132.04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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