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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市制度驶上“快车道”6类重大违法将强制退市

2018年03月12日 07:07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刘海军 每经编辑 谢 欣

  3月9日,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交易所负责人指出:“交易所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了退市工作的主体责任。”

  交易所发布《实施办法》

  今年3月2日,证监会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拟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

  在3月9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两大交易所的《实施办法》后注意到,沪深交易所在内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

  (一)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同时强调,因第一项和第二项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再重新上市。

  退市效率大大提高

  从两大交易所发布的《实施办法》来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次主要是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此前交易所发布的关于退市的市场指标如低成交、低换手等情形,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和2014年的退市意见相比,《实施办法》有几个重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触及终止上市的违法情形重新认定,重点打击欺诈和信批违规行为。二是效率更高,如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到6个月,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

  还有就是《实施办法》的规定更严格,交易所强调,要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且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而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整体来看,无论在原则指标还是实施程序上,《实施办法》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采取‘零容忍’。而证监会还表示,将同时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执行力度。新一轮的退市改革已经启动。”一私募人士对此分析道。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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