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018年03月10日 08:15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的《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首先,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

  其次,坚决清除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

  再次,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这些安排就是要形成全面监管威慑,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最后,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深交所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以下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此外,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据了解,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深交所对《办法》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同时,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马欣)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