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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做牌照将被严控 想当保险公司股东更不容易了

2018年03月09日 09:01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段海涛 济南报道

  为规范此前出现的股权结构复杂、资本不实、超比例持股等诸多保险公司股权问题,保监会7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0日起实施。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为防止炒牌还规定了各类股东的持股年限;同时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的审查,还建立了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穿透式监管。

  总体来说,想当保险公司的股东,变得不那么容易了。

  划分四类股东

  实施分类监管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当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已经呈现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变化,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保险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此番保监会修订完善的《办法》,正是为了加强股权监管,整治市场乱象。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

  《办法》规定,要想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总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成为战略类股东,也需要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等。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

  而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发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办法》将股东准入分为四类,也就是说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而为了防止炒作牌照,《办法》还规定了持股年限: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倒逼股东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办法》同时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负面清单挡住“不良”股东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建立三项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以进一步严格投资人准入条件。

  比如,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条件有七项,触犯任何一项都会被“踢出”局外,具体包括: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

  而如果曾经投资过保险业,又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等行为,任何一条都会堵死其重回保险业的路径。

  如果想“控”保险,则不能存在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等10项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能是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也不能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同时,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办法》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办法》还规定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由于存在出资不实、违规代持等问题,保监会此前已通过撤销行政许可等方式,处理了5家问题机构。

  何肖锋对此表示,“2017年初做公司治理大检查的时候发现是9个(机构),下一步陆续处理。”他表示,《办法》出台后,不管谁碰了这个红线,都意味着还要受到相关规则的惩罚,“存在问题的机构要警惕了。”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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