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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处长副处长合计受贿近5000万 均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02月14日 16:56    来源: 和讯网     云谈

  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发展基建处原处长贾岗、原副处长刘建伟,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结算、合作经营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利,单独或共同收受多人贿赂。贾刚个人收受人民币1990万元,港币1100万元,与刘建伟共同收受人民币2020万元。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贾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600万元,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刘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300万元。一审宣判上诉后,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原处长、副处长与代建商共谋提高项目价格 共同获取好处费202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贾刚利用担任中石化川渝分公司发展规划处副处长、中石化四川分公司发展基建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魏某某实际控制的简阳市兆峰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峰公司)代办代建邛名高速公路孔明服务区提供帮助。2010年12月,魏某某在贾刚住家附近送给贾刚人民币70万元。

  2011年,魏某某实际控制的简阳市逸家度假休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家公司)为中石化四川分公司代办代建邛名高速名山服务区。贾刚、刘建伟、魏某某三人共谋:由贾刚、刘建伟利用其各自担任中石化四川分公司发展基建处处长、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魏某某获得较高的工程承包价,再由魏某某向二人行贿,所获赃款由贾刚、刘建伟平分。

  刘建伟供述,2011年受贾刚指派,与魏某某谈判代办代建邛名高速名山服务区项目,并商量利益怎么分配。刘建伟向魏某某透露了中石化在名山服务区项目的底价,本来魏某某打算以1.8亿元价格代办代建,刘建伟告知其可以提高到2亿元以上,最终成交价2.16亿元。刘建伟与魏某某约定,超过1.8亿元部分,70%给他和贾刚做好处费,共计2500万元左右,刘建伟将结果告知了贾刚。截止本案案发,贾刚、刘建伟收受魏某某贿赂共计2000万元,其中贾刚收受1100万元,刘建伟收受900万元。

  2011年,陈某以四川省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义,想把南部县定水镇加气站的建设指标卖给中石化就找到贾刚,贾刚让其联系副处长刘建伟。后经谈判,陈某以1434万元价格取得代办合同。为感谢贾刚的帮助,2011年10-11月的一天,陈某送贾刚20万元,贾刚将其中10万元转交上诉人刘建伟。

  原处长单独受贿1920万元及港币1100万元 行贿人用粉红笔记本记录

  2008年至2010年,贾刚,为曾某某实际控制的四川远征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锦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代办代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曾某某所送共计1920万元及港币1100万元。

  自2007年起,曾某某以远征公司、妙点公司名义为中石化四川分公司代办代建渝遂高速K32(楼房沟)服务区、成南高速成都服务区、成乐高速眉山服务区等项目。贾刚利用其担任中石化川渝分公司发展规划处副处长、中石化四川分公司发展基建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全力推进这些项目,曾某某为表示感谢,在2008年4月以转账方式送其120万元。

  同年12月,曾某某又送其300万元。2010年7月,曾某某送其400万元。同年8月,曾某某送其400万元。同年9月,曾某某送其400万元及港币300万元。同年10月左右,曾某某送其100万元。同年11月,曾某某再送其200万元。。曾某某将上述贿赂情况记录在一个粉红色笔记本上,记载的“400、400、700、100、200”都是行贿金额。2010年底,曾某某听说贾刚儿子在国外读书,就在香港送给贾刚港币80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20万元、港币1100万元。

  原处长受贿钱款购买5套房冲抵赃款 两人到案后检举他人受贿

  贾刚将其收受的钱款用于购买房屋、投资企业、支付子女留学费用等用途。侦查机关扣押由贾刚出资购买,登记于贾刚之兄贾某1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处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各一份。查封由贾刚出资购买,登记于贾刚妻姐杨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某处房屋一套。另查获贾刚现金603.65万元、美金9900元。贾刚亲属代其退缴赃款890万元。本案一审期间,贾刚亲属向法院提交了三套房屋的产权证书,以冲抵贾刚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已对贾刚涉嫌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四套房屋予以查封。另依据2010年9-12月中国外汇交易管理中心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最低价为1港币兑换人民币0.8589元的汇率,贾刚所收港币1100万元折合人民币944.79万元。

  刘建伟将其收受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退出赃款1050万元,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00万元。

  贾刚到案后,检举冉某某等人有受贿行为。经查证,贾刚检举冉某某、赵某2收受贾刚200万元、港币100万元属实,检举孙某等人犯罪线索尚未查证属实,肖某某相关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在贾刚检举之前已经掌握。刘建伟到案后,检举贾刚、肖某某有受贿行为,检举中石化某分公司一项目有受贿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贾刚、刘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谋取利益,二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贾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决刘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贾刚实际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万元、港币1100万元,共折合人民币4044.79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贾刚现金1500.16787万元、房屋5套予以没收,房屋拍卖所得用于充抵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刘建伟实际违法所得人民币910万元,对刘建伟及其亲属退缴的现金1150万元,其中910万元作为赃款予以没收,240万元作为罚金予以没收。

  一审后二人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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