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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没有“双录”不得承保出单

2018年02月08日 07:27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四川保监局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销售环节录音录像 (简称 “双录”)的实施,无疑有利于规避很多消费纠纷。继2016年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过程 “双录”后,近日,四川保监局正式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对双录范围 、双录重点、质检要求、话术规范等予以了明确。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双录”范围有所扩大

  2016年7月,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正式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向客户推介销售1年期以上(不含1年)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时应实施销售过程录音录像。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通知》要求,双录范围有所扩大。其中,对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信用社、邮政)在营业场所内代理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保险业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被要求应当实施“双录”。通过代理销售专区销售的柜面保险业务、通过自助设备销售的自助保险业务、通过设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的网银设备和在营业场所内推荐客户使用移动通讯终端销售的网销保险业务,均被纳入监管范围。

  除此之外,被纳入四川省首批“双录”范围的,还有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四川保监局指出,以后“双录”范围还将根据需要逐步调整。

  《通知》还就信息安全、影像要求、节点控制予以明确。如节点控制方面,《通知》指出,“双录”是承保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应当进行“双录”,而没有“双录”的,不得承保出单。应当在系统中设置“双录”标识,并实施系统控制。

  严禁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

  《通知》还就身份确定、重要资料出示、销售人员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关键环节确认等双录重点给出了详细的规范。其中,值得保险消费者关注的是,保险销售人员被要求应当尽到保险产品说明告知义务,严禁欺骗保险消费者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看,包括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代理销售的是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缴费期限、退保损失、犹豫期权利、新型产品收益不确定、健康保险客户有关重要权益等并在“双录”中记载;严禁超出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等。《通知》还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双录”视听资料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双录”质检体系。同时,对于质检发现“双录”存在问题,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其中,对于需要重新补录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并开展补录工作,原“双录”影像资料和补录影像资料一并保存。客户愿意继续持有保单而拒绝配合补录的,应当通过录音电话、面访等方式记录整改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客户不愿意继续持有保单的,应当按照犹豫期内退保进行相应契撤处理。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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