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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两骨干违法炒股 获利198万被没收并罚款

2018年02月05日 17: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江苏证监局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高管张锋、徐斌武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张锋操作配偶林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94,069元,并对张锋处以94,069元罚款;没收徐斌武操作配偶王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746,446元和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1,145,673元,并对徐斌武处以1,892,119元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3号

  当事人:张锋,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无锡市南长区。

  徐斌武,男,1980年12月出生,住址:泰州市海陵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锋、徐斌武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锋、徐斌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锋、徐斌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锋、徐斌武是证券从业人员。张锋于1993年12月进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无锡市证券公司,2008年5月更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工作,1998年3月担任电脑技术部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担任总裁助理。徐斌武于2008年11月进入国联证券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担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二)张锋操作配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张锋操作配偶林某证券账户,使用手机或者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期间累计交易中炬高新、东山精密等48支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92笔,买入和卖出成交总金额19,061,441元,获利94,069元。

  (三)徐斌武操作配偶和第三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徐斌武操作配偶王某证券账户,在单位使用办公电脑下单,期间累计交易吉祥航空、海汽集团等7支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2笔,买入和卖出总成交金额1,428,633元,获利746,446元。

  段某某是林某的朋友,应林某请求开立证券账户,林某又将账户交给徐斌武使用。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徐斌武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在单位使用办公电脑下单,先后交易合诚股份、长久物流2支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0笔,买入和卖出成交总金额1,257,375元,盈利1,145,673元。

  以上事实有人事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涉案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锋使用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徐斌武使用配偶及第三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二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张锋操作林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94,069元,并对张锋处以94,069元罚款;

  (二)没收徐斌武操作王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746,446元和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1,145,673元,并对徐斌武处以1,892,119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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