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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辉深 证 1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终止上市提 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已于2018 年1月19日在《 证
券时 报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sfunds.com.cn ) 发 布 了 《 长 盛 同 辉 深 证100 等 权 重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终止 上市公 告》 。 为保 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现 发布《 长盛同 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终止上市 提示性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长盛 同辉深 证100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和 《长盛同辉 深证
1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表决结 果暨决 议生效
的公告》 等有关规定, 长盛同辉深证1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长盛同辉 ”或“本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已向深 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终止上市通知书 》
( 深证上[2018]45 号)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 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场内简称:长盛同辉
交易代码:1608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终止上市日:2018年1月24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 2018年1 月23日, 即在2018年1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
盛同辉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相关信息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 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终止 长
盛同辉深证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基
金管理人于2018 年1 月17 日发布了《长盛同辉深证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 生效的公告》 。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基金财产清算
(1) 通过 《关于 终止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
(2018年1月16日)起生效。
(2) 本基金将于2018年1月24日终止上市, 终止 办理申购 、 赎回等业务, 并
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自2018年1月24 日起(含2018 年1月24日) , 停止收取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后 ,如有持仓 股票停 牌,为了最大化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提高清算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
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 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 待停牌股票复牌后, 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 若变现金额高于
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4)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 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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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
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等,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收回的资金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四、风险提示
1、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 或者
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 进入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不再接 受持有 人提出 的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托管 等业务 申请。在 本 基金进入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前,
投资者可以 通过场 内和场外 销售机 构进行基 金 份额赎回。 在二级 市场可以 做交
易的证券公 司并不 全部具备 中国证 监会颁发 的 基金销售资 格,而 投资者只 能通
过具备基金 销售资 格的证券 公司赎 回场内基 金 份额。如果 投资者 通过不具 备基
金销售资格 的证券 公司购买 本基金 场内基金 份 额,投资者 可以选 择在本基 金进
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前将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转 托管到具有 基金销 售资格的 证券
公司后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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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清算期内, 如有持仓股票停牌, 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清算效 率,基 金管理人 将以自 有资金按 照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 所确定的 股票
资产的公允 价格垫 付基金未 能变现 的股票资 产 ,具体清算 规则按 照相关规 定办
理。待停牌 股票复 牌后,基 金管理 人将股票 卖 出变现,若 变现金 额高于基 金管
理人垫付的 金额, 则将差额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补偿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若变 现金额小 于基金 管理人垫 付 的金额,则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相
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在清算期后, 如本基金仍持有的股票复牌后的变现金额高于基金 管理人垫付
的金额,为 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正常收 到 补偿的差额 ,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收到清算款后不要注销申购或买入本基金的账户。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