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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险山东违法资料造假 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2018年01月19日 18: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今日,据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编制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以及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被罚51万元。此外,四名相关责任人也被警告并罚款。

  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

  (一)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不真实

  时任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钱洪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部分保单批退资料虚假

  时任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钱洪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车险赔案虚假注销或虚假结案后重开赔付

  时任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何永政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财务资料虚假

  1.都邦财险济南营业部报销与实际事项不符的财务凭证,并以“代理出单费”名义向某代理公司变相支付手续费。时任济南营业部负责人陈重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都邦财险临沂中支报销与实际事项不符的财务凭证。时任临沂中支负责人杨金泽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

  时任临沂中支销售人员孟庆华、济南营业部销售人员徐四芳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负责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投保资料复印件、相关理赔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钱洪伟、何永政、陈重、杨金泽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山东保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5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钱洪伟、何永政、陈重、杨金泽分别警告并罚款10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

  二、上述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对孟庆华、徐四芳分别警告并罚款0.6万元、0.4万元。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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