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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再诉证监会

2017年12月20日 08:03    来源: 深圳商报    

  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19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

  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昨天上午的庭审过程中,欣泰电气的诉讼代理人与证监会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三个争议点逐一进行了多轮激烈辩论。庭审共进行了1小时50分钟。案件并不进行当庭宣判。

  欣泰电气是A股市场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首家上市公司。2016年7月5日,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相关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并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称存从轻处罚情节

  此后,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幅度适当,对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欣泰电气未持异议,经审查亦均无违法之处,故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此次欣泰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其具体申辩主张包括如下三方面:

  一是认为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也不能认定上述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公司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证监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国证监会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给出了下述理由: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其次,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条件,符合“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要件。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而且,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中证 马婧妤)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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