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包商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1100万自首 被判缓刑3年

2017年12月04日 17:57    来源: 和讯网    

  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布赵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03年12月22日,包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在包商银行某支行开设单位银行账户,2006年,由包商银行某支行派其员工赵某某等人上门代收某集团货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至2008年4月21日期间,赵某某利用给某集团上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提供虚假的银行收款凭证、虚假的某集团银行账户对账单给某集团进行对账的方式,将代收的某集团货款700.5万元予以挪用,没有按规定存入某集团账户。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30日赵某某先后将679.57万元存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期间2007年8月7日至2008年8月20日将其中的626万元转入其个人股票账户进行炒股。

  2013年1月4日,赵某某向某集团推荐一款理财产品,某集团同意购买1000万元的该产品,并按照赵某某要求出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的理财支票。赵某某将600万元转账支票销毁,同时采取虚构某集团代开工资的事实,将剩余的400万元以代发工资名义打入虚假的曹智勇等14人新开设的工资账户中,后将领取到该14张银行卡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并于2013年1月9日至1月30日期间将账户内的342万元进行炒股。

  此外,2016年1月10日,赵某某担心挪用客户资金的犯罪事实暴露,便向晟成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让其将1000万元直接打入某集团账户内。因晟成小贷公司催要该笔借款,2016年1月13日,赵某某以某集团为出票人给晟成小贷公司卢某某开具了一张1000万元的包商银行转账支票,卢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去银行兑付时被告知该支票系伪造而案发。

  另查明,案发后,2016年2月4日、5日赵某某将1000万元归还给晟成小贷公司并获得该公司谅解。同时,某集团因其将挪用资金已归还,对其行为予以谅解。6月1日,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赵某某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1100.5万元,其中968万进行营利活动,132.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赵某某为拖延还款而伪造出票人为某集团的包商银行转账支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赵某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5万元。

(责任编辑:马先震)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