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分行(以下称“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分”)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市分行(以下称“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分”)存在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分被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罚款三十万元,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被中国银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罚款四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淮安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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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银监罚决字〔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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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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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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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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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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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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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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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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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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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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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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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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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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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安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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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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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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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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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银监罚决字〔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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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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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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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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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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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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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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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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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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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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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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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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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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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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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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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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