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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三个月两现公司债券发行违法,连吃警示函

2017年11月10日 11: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 11月9日,四川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办法,对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这是华英证券三个月内第二次因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规被罚。

  四川证监局网站公告显示,华英证券作为崇州市兴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州兴旅”)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14兴旅债)的主承销商及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兴旅债)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如下:

  一、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华英证券作为15兴旅债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之义务,督促崇州兴旅做好募集资金管理。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二、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华英证券作为15兴旅债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2015]50号)第1.6条及5.6条规定之义务,督促崇州兴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且年度受托事务管理报告披露信息与实际不符。该行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及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并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足,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值提一提的是,这是华英证券三个月内第二次因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被罚,8月2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显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其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将其中1.211亿元划转至天津紫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三份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已按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江苏证监局认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

  今年9月份,国联证券(01456-HK)公布,公司收购华英证券余下33.3%股权的交易已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华英证券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华英证券是由苏格兰皇家银行(下称RBS)与国联证券联合创办中英合资的证券投资公司,其中RBS持有华英证券33.3%的股份,余下66.7%则为国联证券持有。


(责任编辑: 张海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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