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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套路

2017年09月13日 07:22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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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提供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

  法治周末记者汲东野

  “借款5000元,却损失一套价值近200万元的房子。”

  “借款30万元,两月变百万元。”

  “借款1400万元,却被索要欠款过亿元。”

  近半年来,一种被称为“套路贷”的犯罪形式被反复曝光,逐渐浮出水面。受害人,轻者,被“套”走房产、钱财;重者,价值过亿的矿产、楼盘都在不断的“套路”中被放贷人占有、抵押、变卖。

  “这些受害人怎么都缺乏常识,会上当跌入这样的陷阱?为什么会签这么多虚高借款合同?”在北京工作的白领于杰(化名)感叹道。

  “套路贷”是一种概括形象的说法,简单来说,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

  多数借款人(受害人)自选择民间借贷开始,就跌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连环局”。对于疏于防范的借款人来说,此后的发展就身不由己了。放贷人会使用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等手段,将节节攀升的“虚高借款数额不断合法化。

  最终在放贷人的暴力讨债,或虚假诉讼的压力下,借款人或抵押房屋,或倾家荡产。有些当事人及其家人受不了其带来的精神折磨,因此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还有的人自杀了。“司法”有时反而成了放贷人实施诈骗的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般来说,放“高利贷”的人多是“黑白两道通吃”,做“套路贷”的很可能也是如此。他们除了需要借助“威胁恐吓讨债”的手段,有时还需要进行合同“公正”,对受害人提起虚假诉讼等。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认为,上海高院的案例对于当前泛滥的“套路贷”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单纯靠刑事打击难以真正规范贷款行业,还需要包括行业监管机构在内的多方共同努力。

  虚高合同&走流水

  “您好,请问您需要贷款吗?”生活中,一些人常接到此类主动提供贷款服务的电话。或许,这些电话除了来自于中介公司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外,电话的背后或许也有“套路贷”的犯罪团伙。“套路贷”的陷阱就在我们身边。

  在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中,家住上海市的杭飞(化名)就是从看到微信朋友圈中的一条信息开始,掉入“套路贷”的陷阱。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仅一年后,杭飞被诈骗团伙卖掉一套价值194万元的房子来还欠款。

  2015年1月中旬,时年17岁的杭飞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消息:“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即可在当天拿到3000-5000元的放贷,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无需还贷,无需负法律责任。”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态,杭飞加了对方微信。

  当月24日,一家馄饨店里,杭飞见到了放贷的傅某、郝某等人,在他们的诱骗下,小杭借款4万元。而后,杭飞通过王某、唐某认识了瞿某。经过商谈,决定由瞿某作为资方向杭飞放贷4万元。

  第二天,瞿某和唐某通过银行给杭飞打款16万元,但是实际上,杭飞拿到手的仅仅只有5000元。

  杭飞又按照瞿某的要求,当场从16万中取了12万元现金还给了瞿某,剩下的4万元交给了傅某等人。傅某、郝某、朱某等人现场瓜分了其中的3.5万元作为中介费。杭飞实际仅拿了5000元。

  其实,这个过程,就是瞿某等人“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飞。“空放”,简单来说就是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也就是高利贷。一位从事“空放”3年的网友介绍,“空放”最重要的就是看有没有房子。

  而打款给杭飞账户16万元,这一举措正是“套路贷”中所谓的“走账”,为日后他们的追债留下银行流水的“证据”。

  此时,涉世未深的杭飞始终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拿到的5000元不用负法律责任。

  借款之后的半年,杭飞过得风平浪静,也没有人来催促他还款,杭飞也只当占到了点便宜,没把房子的事放在心上。直到他刚刚过完18岁生日的几天,瞿某等人打着要债的旗号再次出现。

  瞿某告诉杭飞,他所借的16万元经过这几个月,“利滚利”已达90万元,逼迫杭飞还款。

  直到此时,“套路贷”的诈骗形式已经形成,不过这仅仅是初级的“套路贷”。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解到,至少在5年前,这种诈骗形式就已经存在。放贷人通过以“贷款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并制造银行流水。此后,放贷人可以凭借合同、流水等证据去法院、公安处提起诉讼或报案。

  而签订“虚高合同”的事情也较为常见。百度贴吧“上海空放吧”中,一位网友气愤吐槽,借款5000元打6万的“条子”(借条),本说好一个月2000元的利息,没几天就被索要6万元欠款。帖子后,亦有两位网友跟帖,也遇到此类事情。

  滕立章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套路贷”的一些常用手段,如虚增借款本金等等,一直是一些不规范民间放贷机构的“常规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借款利息的限制,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为了“看似合法”地收取高额利息,这些人就虚构借款本金,通过银行流水的方式提供高额本金,之后要求借款人马上返还部分本金。

  索债&吞下房产

  杭飞的借款从5000元骤然增至90万元,对仍在读书的他来说,是晴天霹雳,他束手无策。此时,瞿某等人给杭飞提供了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杭飞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杭飞放贷赚利息赎房,这样并不会影响杭飞的房产所有权。

  在瞿某等人的哄骗下,杭飞选择了第二条路。诈骗团伙的真实目的也渐渐浮出水面。

  当月下旬,瞿某和应某到杭飞的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飞从家中偷出房产证,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在为杭飞的房子做房产抵押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一步诱骗杭飞将房产卖给马某(另案处理),与马某约定160万元房价(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并于8月28日,瞿某和应某带杭飞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0月21日,他将房产过户给马某。

  据杭飞称,瞿某全程不让其看合同内容,就让其签字。其间,杭飞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了瞿某。

  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后,瞿某试图让这笔所谓的“90万元借贷”有据可依。于是,瞿某先后于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飞进行资金走账,以此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之后杭飞又将其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

  杭飞就这样还清了所谓“欠款”。时至此时他仍然蒙在鼓里。

  直到2016年2月,马某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当杨某要求入住时,杭飞及其家人才发现瞿某当时归还的房产证是假的,而这一个精心设计的“套路”,让杭飞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瞿某、应某、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瞿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相较于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其他案例,杭飞所遭遇的“索债”手段已是较为温和了。“套路贷”犯罪行为人在索债时往往会不择手段,例如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制造的所谓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所谓的“合法债权”,最后通过胜诉判决来侵占借款人及其亲属的财产。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犯罪行为人诉被害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不鲜见,多例案件犯罪行为人均胜诉。

  “套路贷”五大特征

  上海高院根据今年来影响较大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总结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这些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卫平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套路贷”的实质就是诈骗,犯罪手段是一环扣一环,通常涉及多起案件,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提供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

  “这属于有组织有策划的严密犯罪的范畴,更应该严厉打击。其犯罪手法较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案件的隐蔽性比较强,犯罪的潜伏期长,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止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益,威胁人身安全,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比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等。”彭新林说。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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