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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水处理两次爆炸致果园绝产 入中央环保督察组法眼

2017年09月12日 07: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和水处理”)9月4日在证监会网站公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早在2015年12月4日,泰和水处理披露过一次招股书。 

  泰和水处理主营业务为水处理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最新招股书,泰和水处理拟在深交所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2,0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年产 28 万吨水处理剂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营业收入分别为9.09亿元、9.01亿元、8.97亿元、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95.72万元、4571.07万元、6686.96万元、2911.53万元。 

  数据可见,2014-2016年泰和水处理营收逐年下滑。泰和水处理最新招股书指出,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营收下降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的产品售价下降所致。 

  21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负债总额分别为1.98亿元、2.2亿元,2.01亿元、2.39亿元。流动负债分别为1.91亿元、2.13亿元、1.95亿元、2.33亿元。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61.66万元、1.42亿元、4036.31万元、6432.61万元。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一批)显示,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付湾村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致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付湾村南果园减产。该公司曾于2014-2015年发生过2次爆炸致果园绝产,承包户损失很重。投诉人向当地环保局、当地政府反映此事却一直未处理解决,到北京上访时遭到西王镇政府截访、殴打。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公开情况表是否属实一栏显示为:是。 

  针对上述内容,中国经济网采访泰和水处理董秘办,对方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称,孙某某果园减产、砍伐与公司废气排放不存在因果联系;2014年3月26日公司双氧水泄露及2015年1月13日公司老厂区聚合物车间发生的一般反应釜物理爆炸事故两个事件不存在致使孙某某果园减产的情形;枣庄市市中区在接访过程中不存在截访、殴打一事,纯属捏造;目前该事件仍在协调中。 

  两次爆炸导致果园绝产 成重点环境信访案件 

  泰和水处理主营业务为水处理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程终发直接持有公司 63.16%的股份,并通过和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9.0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月3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一批)显示,泰和水处理牵涉其中一起群众信访举报案件。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公开情况表,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付湾村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致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付湾村南果园减产。该公司曾于2014-2015年发生过2次爆炸致果园绝产,承包户损失很重。投诉人向当地环保局、当地政府反映此事却一直未处理解决,到北京上访时遭到西王镇政府截访、殴打。 

  调查核实情况为:1.该转办件为重复访案件,被列为市中区重点环境信访案件。2015年11月至今,孙某某一家到国家信访局上访9次,省信访局上访5次,市信访局上访2次,到北京上访1次,市中区环保局、西王庄镇在接访过程中均积极做好相关解释、稳控工作,并对其信访诉求进行了答复。但当事双方各持己见,难以协调,且信访人与当地村委会存在土地租赁诉讼纠纷,故该案件迟迟没有解决。 

  2.付湾村果园位于枣台路西王庄段路东,山东省泰和水处理有限公司老厂区在其正西方向,直线距离约50米。山东泰和水处理有限公司老厂区立项、环评等手续齐备,2012至2015年期间,市中区环境监测站多次监测结果表明其锅炉有组织废气和工艺废气中的甲醛、硫化氢均达标排放。按照化工企业进园区的要求,2015年11月山东省泰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枣庄市中泰精细化工园区建设了新厂区,老厂区停产拆迁。该公司2014年3月26日发生双氧水爆炸,2015年1月13日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但没有证据表明两次事故对孙某某果园造成多大损失。当时,孙某果园仅剩2亩苹果树,此时苹果树尚未发芽,孙某要求泰和水处理公司赔偿400万元的经济损失。 

  3.自2016年3月份,西王庄镇先后二十多次联合区环保局同泰和水处理公司协调处理此事。一是引导双方协商解决。泰和水处理公司多次与孙某一家人见面协商,但双方各持己见,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引导进行专业鉴定。区环保局建议由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出具鉴定报告,而孙某始终没有采纳建议。三是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安排西王庄镇司法所、法律顾问等做工作,并为其提供司法援助,动员孙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孙某一家不同意走法律途径,仍然走信访的路子。关于该举报案件,市中区一直按照以上三点措施引导信访人进行解决,但信访人拒不采纳。 

  4.今年以来,孙某某一家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市中区在接访过程中不存在截访、殴打一事。2017年6月14日,孙某某向市中公安分局信访反映称其“2017年5月13日在西王庄南村果园被打,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17年7月12日西王庄派出所笔录显示孙某“没有伤情鉴定,不再要求处理打人者”。 

  该案受理编号:820-141,行政区域:枣庄市,污染类型:大气、其他,是否属实:是,处理类别:其他。 

  处理和整改情况:2017年5月,根据市信访联席办公室安排,针对孙某一家上访反映问题,市中区组成专门班子处理,目前已经开展工作,对其请求信内容进行了书面答复。8月22日,为解决该信访案件,市中区成立信访积案化解攻坚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某某等领导同志靠上做工作。一是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由双方提出解决办法,西王庄镇出面调解。二是如协商解决无果,引导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爆炸还造成1人死亡 泰和水处理涉两起诉讼 

  2015 年 1 月 13 日,泰和水处理老厂区聚合物车间发生的这起一般反应釜物理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相关人员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发行人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枣庄市人民政府也针对上述情况作出了《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省泰和水处理有限公司“1·13”一般反应釜物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5 年 6 月 3 日,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市中)安监管罚告[2015]3001 号),认定发行人上述一般反应釜物理爆炸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发行人做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指出,发行人部分生产所需原材料及产品为危险化学品。2015年1月,发生一起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被处以20万元罚款,发行人因2013年1-5月进口货物中被青岛海关认定出口税则号申报不实,并罚款2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具备所有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形。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机关、处罚时间和具体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书显示,泰和水处理牵涉两起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常州市阳城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2 月 19 日,公司与常州市阳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城化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160219029),向其采购亚磷酸原材料。因阳城化工供应的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阳城化工支付损失 110.15 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冻结其银行存款 120.00 万元。就上述事宜,阳城化工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未结涉案货款 47.18 万元,以及此前未结往来货款 15.13 万元,合计 62.30 万元。阳城化工同时申请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64.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阳城化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阳城化工销售给公司的亚磷酸给予换货,换货数量达到一半时公司支付货款311,514.50 元, 其余款项于换货完成后付清,双方各自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已在 2017 年 4 月 28 日解除,公司已支付货款 311,514.50 元,余款将于换货完成后付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后一半换货双方正在协商进行。 

  2、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发公司”)支付 2013 年至 2016 年度之间往来欠款余额 1,140,376 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申请冻结鑫恒发公司及其法人赵剑银行存款120.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8 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 0402 民初954 号判决:要求鑫恒发公司支付货款 1,140,376 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鑫恒发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140,376 元,不予支付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 

  营收小步下滑 负债总额占比较高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营业收入分别为9.09亿元、9.01亿元、8.97亿元、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95.72万元、4571.07万元、6686.96万元、2911.53万元。

  

  数据可见,2014-2016年泰和水处理营收逐年下滑。 

  招股书指出,2015年度,泰和水处理产品销售数量(含乙酰氯)较上年度增长19.11%,但随着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泰和水处理产品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导致泰和水处理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略有下降。 

  2016年度,泰和水处理产品销售数量为164,088.49吨(含乙酰氯),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0.27%,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的产品售价下降所致;同期公司HEDP、PBTCA产品市场竞争加剧,为应对市场竞争,泰和水处理阶段性降低了HEDP、PBTCA产品的售价。 

  泰和水处理招股书指出,近年来水处理药剂终端客户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的景气度出现周期性下降,未来可能带来水处理现场服务需求的下降,造成水处理药剂需求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21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负债总额分别为1.98亿元、2.2亿元,2.01亿元、2.39亿元。流动负债分别为1.91亿元、2.13亿元、1.95亿元、2.33亿元。 

  2014年-2017年6月,泰和水处理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11%、 36.67%、 31.09%和33.45%。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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