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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信披违规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年08月01日 07: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昨日晚间,青山纸业发布公告称,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1 号)。

  具体内容如下:

  “刘洁:

  经查,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期间,你任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董事。你于2017 年 6 月 19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青山纸业股票988,800 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规定,你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但你未预先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刘洁先生已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将持续跟踪本次原董事刘洁违规减持股份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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