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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分公司一主管贪污19万 检方抗诉二审获改判

2017年07月26日 17:16    来源: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7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莫某贪污罪2017刑终1008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兼部门团队长莫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截留公司支付给客户广州市丽新出租车公司的手续费共计38万元,并分赃19万元。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罚13万元。宣判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莫某,原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兼部门团队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0103刑初2号刑事判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易竹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莫某及其辩护人谢光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莫某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兼部门团队长期间,在负责分管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利用审批、保管及支付客户手续费的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多次通过虚高手续费的方式截留公司支付给客户广州市丽新出租车公司(后更名为广某新出租车公司)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其中被告人莫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9万元。2016年5月4日,被告人莫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9万元,发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执行)。

  宣判后,抗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属重罪轻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确有错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莫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截留被害单位支付给客户的手续费合计人民币38万元并予分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莫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抗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莫某贪污“数额较大”,为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原审被告人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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