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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资管夫妻档老鼠仓案告破 国泰君安资管人士称“处罚较轻”

2017年07月17日 09:4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两年多来,一直未曾公开露面的原东方证券(14.750, 0.00, 0.00%)资管“掌舵人”齐蕾终于有了新消息!

  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日前独家获悉,齐蕾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

  2015年6月20日,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国斌先生关于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报告、齐蕾女士关于申请辞去公司首席投资官职务的报告,上述辞职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上述两人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后,长达两年多时间,齐蕾的去向一直成谜,其也未在公开场合露面,直至本次与丈夫因涉“老鼠仓”案被严惩后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人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随着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和监管技术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老鼠”将在阳光下现形,等待他们的必定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回顾:

  夫妻合谋做局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站着一对夫妻:齐蕾及其丈夫乔卫平。

  齐蕾

  齐蕾1971年出生于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担任自营部门负责人达10年之久,在券商自营业务领域久负盛名,被指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涉案金额6.36亿元,非法获利1657万元。

  乔卫平

  乔卫平也是上海人,比齐蕾大七岁,原系申万宏源(5.760, -0.03, -0.52%)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督导。本案从犯,也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被起诉。

  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齐蕾在东方证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东方证券自营子账户的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等工作。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齐蕾利用其负责东方证券自营的11001和11002资金账户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掌握了上述账户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检方

  指控称,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齐蕾伙同其丈夫乔卫平控制并操作“罗某兴”、“厉某春”、“厉某平”、“汪某华”等四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12.210, -0.31, -2.48%)”、“三爱富”、“金地集团(12.880,0.16, 1.26%)”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35756480.39元。

  其中,单向买入趋同交易金额计392369691.27元,单向卖出趋同交易金额计65081623.27元,双向趋同交易金额计178305163.85元,非法获利金额累计16578363.97元。

  发现:大数据

  数字稽查“捕鼠”

  与以往主要依靠举报、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不同,国泰君安(21.340, 0.15, 0.71%)资管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以“大数据分析”为主的“数字稽查”技术正在不断升级,案件线索发现、报送的及时性和精准度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监管层引入“大数据分析”查处“老鼠仓”的成效是明显的。

  另外,该人士强调,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各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在查处“老鼠仓”的问题上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监管联动机制正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举措对精准发现并严厉查处“老鼠仓”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

  证监会办案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 “本案线索来自深交所异动快报,根据深交所线索,调查组在进场之前即已基本锁定东方证券自营部门。”

  公开资料显示,监管机构的“大数据”主要是沪深两大交易所的监测系统。这套监控系统有着“大数据”分析能力,并有实时报警等功能,主要是对盘中的异常表现进行跟踪和判断。

  证监会办案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告诉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与其他内幕交易“一锤子买卖”不同,齐蕾夫妇和其他“老鼠仓”涉案人员一般都会在长时间、频繁交易,其留下的交易痕迹更容易被大数据监控系统分析发现。

  侦破:行刑联手终获关键证据

  证监会办案人员

  “本案中,齐蕾长期与其丈夫乔卫平共同实施‘老鼠仓’交易,乔卫平2000年之前就已经担任申万宏源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后因未知原因改任闲职督导),其对证券交易方式极为熟悉,采用了多种方式规避调查。”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道。

  齐蕾夫妻二人分工明确,交易下单主要由乔卫平负责,尤其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二人规避调查意图更加明显,齐蕾仅在出差期间进行过有限几次的下单交易。

  乔卫平一方面利用自己担任营业部督导的优势,通过热自助以及大户室电脑下单,另一方面又指使他人在其朋友任总经理的券商营业部下单,妄图扰乱监管视线,切断账户与自己的联系。

  除此之外,齐蕾夫妇在证监会行政调查阶段不主动配合调查,试图推出他人顶包账户交易,以切断跟齐蕾之间的联系。

  殊不知,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调查组早已克服重重困难,锁定并证明乔卫平使用过的电脑近40台,其中乔卫平为规避调查还使用了多台营业部办公电脑下单。

  证监会办案人员

  “同时,我们还调取了大量的客观资料和证据,在排除乔卫平在同一时间、地点下单的可能性之后,成功锁定齐蕾与该账户的联系,这也是2009年之后,齐蕾仅有的几次直接下单。”证监会办案人员进一步补充道。

  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先后到东方证券总部、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将齐蕾、乔卫平带走审查。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

  “齐蕾夫妇第一次被带到公安机关审查的时候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并未交代其犯罪事实。我们通过交易异常性分析和股票趋同性比对,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的查证,成功突破两人的心理防线。”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透露,之后,齐蕾、乔卫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亲友代为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共计33156727.94元。

  该办案人员强调,虚拟世界中的犯罪行为都是留痕的,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不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会丧失从轻量刑情节,必将遭受法律严惩。

  审判:重罚严惩以儆效尤

  本案为典型的券商资管人员“老鼠仓”案,虽然近年来查处的“老鼠仓”案件中涉案人员经常使用亲朋好友的证券账户,但像本案这样夫妻双方均为深耕证券行业多年的资深人员且家属直接参与操作股票账户实为罕见。这说明涉案主体已经从原有的基金经理、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研究员、基金交易员蔓延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领域,且已经涉及相关高管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

  “齐蕾夫妇均为深耕证券行业多年的资深人员,虽然知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但认为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乃至大资管行业,片面认为券商自营并不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所以心存侥幸。”证监会办案人员强调,作为资深人士,本案当事人年收入数百万元,其违法动机无非是受托管理业务中因逐利导致的道德风险,侥幸心理也是诱因之一。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构成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监管文件中亦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可见,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打击“老鼠仓”犯罪是下了决心的。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犯罪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齐蕾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万余元。

  警示:需多措

  并举防微杜渐

  证监会办案人员

  证监会办案人员指出,同资管部门相比,券商对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留痕,当时都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关注投资业绩,在合规教育及内控投入等方面不够重视。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正在不断升级换代,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违法成本较低,致使现有监管处罚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比较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老鼠仓”已被正式写入刑法并参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起美国等海外的成熟证券市场,纵观早些年被查处的“老鼠仓”案件,司法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另外,虽然一部分“老鼠仓”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有些“老鼠仓”案件最后以“缓刑”收场而未做“实刑”判决,其中不乏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无利不起早”,相对较轻的惩罚手段导致一部分人宁愿铤而走险,以小博大。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当承担第一线责任,应当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与措施,例如在投资、交易等办公区安装摄像头,对电话进行录音,交易信息记录,鼓励员工互相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事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已离职”、属于“个人行为”等托词来回应公众,要帮助“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广大投资者进行维权。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仅有上述法律、监管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老鼠仓”问题的整治还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相关法律环境。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老鼠仓”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明确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据,但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并未明确给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考虑到目前“两高”正在起草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建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尝试从成交额、获利(或避损)数额等方面来认定何为“情节严重”,同时建议明确“明示或者暗示”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等问题。此外,鉴于“老鼠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近年来该类犯罪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建议适当提高“老鼠仓”犯罪的最高刑,并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使犯罪分子望而却步。

  其次,进一步完善“老鼠仓”行为的监管机制,随着违法手法快速流变,不断强化甄别“老鼠仓”犯罪的技术手段,发挥交易所一线数据筛查、监管部门稽查执法以及司法部门刑事追究的合力,并将该类监管合力和手段长期化、常态化。

  再次,除完善法律法规和优化监管环境外,整治“老鼠仓”还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建设和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就员工、特别是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员工证券投资、移动通讯设备与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网络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网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等内容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做到员工执业行为“有据可依”。

  此外,还应强化员工合规意识,组织各类合规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方面的培训及合规考试,强化投研人员遵规守法的意识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 张海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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