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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大数据"捕鼠" 嫌疑人当场认罪投案

2017年07月11日 08:0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大数据“捕鼠” 嫌疑人当场认罪投案

  记者 杜卿卿

  [ 证监会还会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切断利益输送暗道 ]

  [ 2013年4月,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发,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成为当时交易规模最大的“老鼠仓”案,震惊市场。 ]

  时至今日,离2007年证监会针对“老鼠仓”发文,已过去整整十年,“老鼠仓”虽禁而未绝,监管则一直如影随形。

  2007年5月,33岁的唐建遭上投摩根除名。他在担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期间,通过“老鼠仓”交易股票非法获利150多万元,被证监会取消从业资格。

  从股市创立之初的“基金黑幕”时代,到“老鼠仓”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终于定罪入刑,再到近年来的“大数据捕鼠”,过去的十年,也是基金及资管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行业定位回归的十年。

  监管层“捕鼠”需要两大武器,一是法律法规,二是技术手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完成修订,首次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老鼠仓”入刑;2011年基金经理韩刚因老鼠仓被追究刑事责任,震惊基金行业;2013年马乐案经最高院审理从缓刑改判实刑,确立了之后司法机关对“老鼠仓”认定从重的基调;2013年沪深交易所数据分析系统上线,“老鼠仓”查处效率极大提升。上述四个事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老鼠仓”手法之变

  第一财经记者在与调查人员沟通中发现,交易所大数据系统已经成为监管层发现和打击“老鼠仓”的一柄利器。

  “最初几年基金经理的作案手段都比较直白,自己管理账户或父母、岳父岳母,资金也是自己的或家人亲戚的,操作直接就是在办公室或在家里,一查一个准。后来规避手段增多,使用数十个账户、割裂账户关系、切断资金关联,有的人甚至能够永远‘异地操作’,自己从不登录作案账户。”一位经验丰富的公安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来看无论多么复杂的操作,大数据系统进行趋同分析、进一步人工筛查,锁定目标的准确率非常高。甚至目前已经罢手,但之前有“老鼠仓”历史也依然查得出来。

  在大数据系统上线之前,监管层分析线索更多是“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低,威慑力不足。2013年4月,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发,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成为当时交易规模最大的“老鼠仓”案,震惊市场。

  事实上,在调查该案时,大数据系统还没有上线,调查人员手工核算、比对,做了大量工作,才最终确认了马乐的交易轨迹。该案之后,大数据监管开始发挥威力,且随着系统的升级,信息处理不断提升,横向覆盖范围及纵向数据挖掘都大大扩展,案件发现能力持续增强。

  “老鼠仓交易有明显的‘高智商犯罪’特征,有的嫌疑人是物理学博士,有的是名校少年班的‘天才’,还有的情商极高,心理素质极好。”一位办案人员称,曾经有一个案子,调查人员到嫌疑人家里取证,用技术手段恢复电脑后,发现里面全都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学论文。

  具体到操作手法上,有的嫌疑人自己与自己控制的账户完全隔离,既看不出关系,又不影响交易,也没有资金在关联账户当中。但是大数据系统分析到明显的趋同性,依然能够在调查之后对嫌疑人定罪。

  2013年下半年大数据系统升级之后,交易所能够直观地匹配到交易机构。提升调查效率的同时,大数据监控的行业威慑力也立竿见影。调查人员在与嫌疑人正式接触之前往往要先完成外围调查并固定证据,大数据监控信息客观存在、无可争议,调查人员向嫌疑人说明情况之后,有的嫌疑人当场就会认罪投案。

  “我们查过一个案子,嫌疑人起初非常抵抗,但是第二天,这个投资经理一看到我,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自首。”前述办案人员透露,该投资经理与妻子一夜未眠,与律师讨论到凌晨,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最终选择主动投案。

  监管如影随形

  “老鼠仓”的罪名不是从来就有的。2000年,“基金黑幕”揭露,引发市场震动,监管层也面临查处机构从业者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巨大压力。但是法律法规缺失,让从业者无所忌惮,监管者无从下手。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将严加制裁。这是证监会从部门规章的层面,试图对“老鼠仓”行为予以规制。

  2007年5月,证监会查实了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助理唐建的“老鼠仓”交易案,没收其非法获利150多万,并处以50万罚款,取消从业资格。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给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投资者对资管行业的信任遭到动摇。监管层也认识到,基金经理管理着资金规模巨大的信托财产,其行为不仅关系到所在基金公司的声誉,而且将影响广大投资者对基金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信赖基础。

  在证监会及司法部门的共同推动下,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2011年7月,证监会对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做出行政处罚,并将韩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韩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赃款30.33万,罚款31万。

  在此之后,2012年12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司法认定在马乐案之后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位执法人员对记者称,在马乐案之前,在刑期长短、缓刑还是实刑的选择上,都较轻。但是马乐案之后,可以看到整体趋势是缓刑越来越少、判决越来越重。

  马乐案的审理是“老鼠仓”司法认定历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马乐是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2013年8月被逮捕,2014年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是,宣判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驳回抗诉。省检察院又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最高院认定,马乐案发时是全国查获同类案件犯罪数额最大者,交易金额及获利金额非常高,应属“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11月最高院认定,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改判三年实刑。

  证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还会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以及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切断利益输送暗道。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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