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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审委配有工作细则 将压缩委员自由裁量权

2017年07月10日 07:15    来源: 证券日报    

  专职委员受聘期间,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应当在受聘1个月内清理完毕

  ■记者 左永刚

  “在依据新的发审委办法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的过程中,证监会将制定发审委相关工作细则。”近日,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

  证监会上周五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发审委办法》将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同时证监会将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根据《发审委办法》,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1个月内清理完毕,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

  “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实现了选人、用人、监察分离,其目的是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上述人士强调。

  《证券日报》记者从上述人士处了解到,《发审委办法》强化了制度建设,发审委委员尤其是专职委员的管理体系将参照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强化对发审委委员的日常管理。专职委员将比照证监会处级以上工作人员管理,签报个人事项报告表以及个人重大事项。

  《发审委办法》明确,考虑到目前专职委员已经满负荷运转,为保证发行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适当增加专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委员总人数由60名增加至66名。

  据上述人士介绍,新发审委的运行机制管理、审核标准统一,将明确审核边界,压缩发审委委员自由裁量权,同时完善工作底稿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发审委办法》出台后,将改变原有发审委会议固定召集人模式,采取“一次一授权”,不固定会议召集人,随机摇号产生召集人。证监会还将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若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证监会取消其所在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若为中介机构,证监会将对该中介机构的在审项目采取冷处理,延后审核。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新的《发审委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依据新办法开始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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