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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改革发审委 增设“两委”扎牢制度笼子

2017年07月08日 07:00    来源: 证券日报    

  证监会将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7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强化了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证监会将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另外,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制度运行至今,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发审委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前期在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后,证监会吸收了市场的有益建议,尤其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方面进行了优化。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介绍,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二是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三是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四是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五是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六是适当增加委员总数;七是减少委员任职期限;八是完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九是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十是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在原有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理措施,完善对违法违规委员的追责制度,督促委员勤勉尽责。

  高莉表示,需要说明的是,完善发审委制度,关键在于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查隐患、堵漏洞、补短板,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坚持发审委选聘、运行、监察相分离原则,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打造忠诚可靠、干事创业的发审委队伍,树立风清气正、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发行审核质量,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防范恶性与重大审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高莉表示,新的《发审委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依据新办法开始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和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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