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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招规范人身险销售 分公司受罚总公司连带责任

2017年05月18日 07:2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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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姚茂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5月17日获悉,在加强产品设计监管的同时,对人身险销售环节的规范也在同步展开。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地保监局和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险公司加强销售管理工作。

  “这个文件主要强调了销售行为规范的问题,估计是为了防止出现类似4月1日精算新规前,整个行业出现的大量停售炒作现象。”某险企内部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整体来看对行业影响并不是很大,目前处于强监管环境下,保险公司普遍都比较谨慎,销售行为相对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险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挂钩,如果险企有2家或2家以上分支机构因违规销售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重点查处炒作和销售违规问题

  对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一直是保监会查处的重点,进入2017年该工作依旧是重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此举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培训。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销售违规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针对清查和整改,《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将依法严肃查处,采取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这个文件主要强调了销售行为规范的问题,估计是为了防止出现类似4月1日精算新规前,整个行业出现的大量停售炒作现象。”上述某险企内部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前几天发布的产品政策文件对行业影响很大,基本上整个行业在销的主流险种都要调整,所以10月1日前又会有一波停售,而且比4月1日的停售力度更大,所以为了防范停售炒作有了这样一个规范文件。

  上述险企业内人士所提到的产品政策文件正是此前媒体曝光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人身险产品的设计给出了新的要求。

  不过,在业内人士眼里,该文件对行业影响整体不大。“目前处于高压监管环境下,保险公司普遍都比较谨慎,销售行为相对规范。”上述险企内部人士表示。

  业内:分公司受罚新规影响大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险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挂钩,对于分公司违规销售并受到处罚的,总公司也将受到严惩。

  《征求意见稿》显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如果存在八种情况的行为,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因上述情形一年内有2家或2家以上分支机构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上述提到的八种情况包括: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培训方式变相从事营销活动夸大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银行存放的满期保险金续签保险合同“存款变保险”;因销售误导问题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重大违法案件等;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以及直接和间接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误导行为。

  此外,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其他因销售误导问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也属于违规受罚行为。

  “分公司受罚,总公司也被停止新业务的要求对险企的影响较大。”另一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的处罚都是针对分公司,并未把总公司列入到处罚范围内。此前只有一年接受两项及以上处罚的,暂停开设新机构。

  记者注意到,在年初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曾提到保险公司若果存在七种情况中的一种,一年内将无法新设分支机构,其中特别提到“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但是对于停止新业务的标准则并没有文件直接说明。

  “这些文件是否相关或者一脉相承,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监管对于保险销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一直都很重视。”上述险企内部人士表示。

  这些从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也窥知一二。在日前发布的《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中,保监会特别提到会对查实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处罚,并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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