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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ETF: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年05月16日 06: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广 发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7 年 5 月 16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场外) 广发 创业板ETF

  基金简称(场内) 创业 ETF

  基金主代码 15995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4 月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 依据 《 广 发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广 发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5 月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5 月19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

  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投资者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1

  的 正 常 交 易日 , 交 易 截止 时 间 为 开放 日 的 14:00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实 际 情 况

  需要加以调整, 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投资

  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

  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3.1.1 场 内申 购 的 数 额限 制

  1 、 投 资 人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须 为 最小 申 购 单 位的 整 数 倍 。本 基 金 最 小申 购 单

  位为500000 份。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场内 申 购

  或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1.2 场 外申 购 的 数 额限 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2、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 购 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可 按 照不 超 过 0.5% 的 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基金份额时 , 申购费率为0.0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2

  无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4.1.1 场内 赎回的份 额限 制

  1 、 投资人 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须 为 最小 赎 回 单 位的 整 数 倍 。本 基 金 最 小 赎回单

  位为500000 份。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场内 申 购

  或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1.2 场 外赎 回 的份额限 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0 万份。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 (如

  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该 基 金 全 部场 外 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回 将 导 致 投资 者 在 该 场外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该 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 回 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可 按 照不 超 过 0.5% 的 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基金份额时 , 赎回费率为0.1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无

  5. 基金 申购 赎 回 机构

  5.1 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3

  司、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4 ) 投 资 人 也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本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的 查 询

  和投诉等。

  6.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7.1 场 内 申购 与 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4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

  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

  额、 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登

  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

  依 据 《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交 易 和申 购 赎 回 实施 细 则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5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 场 外 申购 与 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

  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 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 册登 记 手 续 ,投 资 人 自 T+1 日 起 有权 申 请 赎 回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或 在条 件 许 可 情况 下 申 请 办理 跨 系 统 转托 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下 ,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除 权 益 的 注

  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6

  对于 T 日截 止 时 间 前收 到 的 有 效申 购 及 有 效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 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 争取在 T 日

  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7.3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依 据 实 际 情况 增 加 或 减少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敬 请 投

  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4 、 本 公告 仅 对 广 发创 业 板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开 放 日常 申 购

  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刊登在2017 年3 月18 日 《中国证券报》 等报刊的 《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

  相关资料。

  7.5、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5 月16 日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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