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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7万亿政府债风险可控

2017年05月05日 08:33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赵鹏)截至2016年末,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负债率为36.7%, 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风险仍总体可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在亮出我国政府债务“家底”的同时,也明确表示,严禁地方政府借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财政部指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为此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引人注目的是,这份《通知》特别提出,要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我国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但为了规范PPP发展,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为了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通知》决定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

  财政部方面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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