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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违规 停止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

2017年04月06日 09:11    来源: 千龙网    

    原标题: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违规被指情节严重 停止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

  千龙网北京4月5日讯 4月1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发布冀保监罚〔2017〕2号文件,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及当事人魏玉倩、时亚利、汲栋才、田利敏、李江、贾鹏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分别给予处罚。

  

  文件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理赔业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魏玉倩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运营部风险管理岗,汲栋才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总经理,时亚利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2015年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贾鹏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四项事项,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件指出,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理赔业务部分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责令停止接受邯郸辖区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魏玉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汲栋才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亚利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贾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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