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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违规 停止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2017年04月06日 09:05    来源: 千龙网    

    原标题: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违规被罚 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千龙网北京4月5日讯 4月1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发布冀保监罚〔2017〕5号文件,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及当事人李洪、陈晓冉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分别给予处罚。

  

  文件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含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陈晓冉时任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2016年1月至6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这两项事项,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及当事人李洪、陈晓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文件指出,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达成赔偿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责令停止接受石家庄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陈晓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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