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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 维权人熬成半个法律专家

2017年03月13日 16:08    来源: 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 记者 侯军 实习记者 石省昌 北京报道

  38岁的刘春华自2013年起,便步入维权之路,这包括起诉银监会4次、起诉内蒙古银监局1次、起诉中国审计署1次并上诉1次、起诉内蒙古审计厅2次。现今,刘春华诉 鄂尔多斯 农商行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华夏时报》记者见到刘春华时,他随身携带着厚厚一沓材料,这是他这几年的起诉书、判决书,以及证据和闲暇时用来学习的法律读本。“材料太多了,拿自己的房子替人担保,最后却要不回来了,我一个初中没毕业的人都快成了半个法律专家了。”刘春华说。

  这一切,起源于2011年底的一次担保贷款。

  荒唐的贷款展期

  2011年12月,在鄂市做生意的刘春华将两套房产以及土地给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了贷款抵押担保,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毅隆公司”)发放,共2000万元,采用保证和抵押的方式,属多人联保,期限一年。

  2012年12月底,贷款到期。毅隆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鄂农商银行称,延期还贷应当获得抵押人书面签字同意。但此时,刘春华拒绝继续提供担保,银行明确答复,没有他的签字,不可能办延期。

  蹊跷的是,鄂农商银行后来竟然为毅隆公司作了贷款展期11个月。祸端由此产生,也导致刘春华损失惨重。据其陈述,从拒绝展期并向银行索要房产证,到实际拿回房产证,经历了9个月,彼时鄂尔多斯房价一路下跌,两套房子价值从最高时的600多万元跌去大半。

  因为房产抵押在银行,无法及时变现,做生意的刘春华也有外债。“等我将房产证拿回来时,房子就被执行走了。”刘春华还因此上了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目前仍未消除。

  刘春华随后调查鄂农商银行违规展期细节,发现众多问题。借款人毅隆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涂料生产,房地产市场低迷,货款难以收回,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本不应为其展期。此外,毅隆公司涉嫌非法生产,经政府部门确认未办理环评、排污、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也不符合银行放贷要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律师认为,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鄂农商银行或存在把关不严的失职行为。

  对于刘春华“抵押人没签字也办了展期”的问题,农商银行的答复是:因前期刘春华答应给借款人担保,所有手续都已办理完毕,只差刘春华本人签字,在贷款到期当天,为保护借款人征信记录,工作人员提前在系统中操作,但由于刘春华拒绝签字,导致该行工作人员业务系统操作失误。

  王贝贝认为,上述做法显然违反规定,单纯以业务系统操作失误为由不能免除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

  违规放贷需重拳监管

  2013年9月3日,刘春华拿回房产证,但这得益于鄂农商行另外一笔违规贷款。

  刘春华掌握的材料呈现,毅隆公司于当年9月1日归还了银行2000万元的贷款和604万元利息。7月10日,毅隆公司另行向该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并于8月15日获得批准。

  这笔2700万的贷款后被鄂尔多斯银监局核定为违规贷款,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显示,鄂农商行存在多个问题:包括贷前调查不充分、未对贷款潜在风险进行提示、审批不审慎,盲目追加授信,贷款发放严重违反审慎原则等。鄂银监局对鄂农商行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对11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刘春华认为,该笔2700万贷款存在“借新还旧”的可能,属于“过桥”贷款。王贝贝支持这一说法,他表示,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毅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贷款保证人也并未做出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也并未举出证据证明该笔贷款属于周转性贷款,因此该公司是不满足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条件的,存在“过桥”贷款的可能。

  此外,刘春华还发现鄂尔多斯农商行存在另外两笔违规贷款,并多次向内蒙古纪委实名举报。

  内蒙古银监局2016年5月答复内蒙古纪委的文件显示,2014年3月1日,乌审旗万德龙商贸公司(下称“万德龙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流动性贷款2900万元,用于支付鄂尔多斯万鸿商贸公司材料采购款。3月13日,鄂尔多斯农商行董事长审批同意为该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900万元,期限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加抵押”模式,由9名自然人和4家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毅隆公司赫然在列。

  文件显示,该笔2900万贷款于2015年3月17日到期,进入逾期状态,截至2016年3月末结欠利息968.86万元,五级分类为可疑类。通过对该笔贷款的核查发现,万德龙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刘祖壮系康巴什新区管委会信访局员工,2014年12月3日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刘璐。鄂尔多斯农商行对刘祖壮以公务员身份同时担任营利性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未调查清楚,审查、审批环节未提出异议,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未尽职。鄂尔多斯银监局责令鄂尔多斯农商行继续核查并对负责该笔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的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此,王贝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刘祖壮作为信访局员工,同时担任营利性企业法人代表,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银行未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审批环节也未提出异议,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但该文件并不认为此前与刘春华相关的2000万贷款存在违规。事情在内蒙古银监局2016年6月答复内蒙古纪委的文件中出现转机,文件称“尽管……但不能免除鄂尔多斯农商行向毅隆公司先后发放2000万元和2700万元两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存在贷前调查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

  一段内蒙古纪委工作人员向刘春华反馈结果的录音也称:鄂农商行2000万元贷款、2700万元贷款和2900万贷款都违规,2900万元贷款违规但未发现毅隆公司“借新还旧”的证据。

  由此,刘春华将鄂尔多斯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相关的2000万抵押担保合同无效。2016年12月中旬,该案在鄂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刘春华告诉《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他曾以鄂农商行涉嫌违法放贷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得到的回复是无犯罪行为,不予立案。

  近期,刘春华还发现鄂农商行另外一笔5000万违规贷款。鄂尔多斯审计局披露,鄂农商行于2015年6月5日向限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于2016年6月8日将该笔贷款提前收回。审计局建议今后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审核贷款资格,杜绝向限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刘春华以此新案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控告鄂农商行。但公安机关的回复是:原则上同一案件事实已经出了结果的案子不再受理,即使有新的证据。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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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16:08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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