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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定增新规 江南高纤紧急调整已公布预案

2017年02月21日 07:17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杨 萌

  2月17日,证监会公布新的再融资规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新政对募集资金的时间、规模和定价等都进行了严格限制。

  而在此之后一些已公布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紧急发布公告,调整再融资计划,江南高纤就是一家。 

  江南高纤调整预案

  2月20日晚间,在发布年报的同时,江南高纤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据公告内容显示,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而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公司称,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江南高纤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16000万股,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据前次融资不少于18个月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本次新政对拟发行企业提出3点要求,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大额长期的交易性、可出售金融资产及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情形。其中“不少于18个月”的时间要求,被认为是最具直接杀伤力的。

  这两年企业再融资频率越来越密集,有的公司是环环相套,上次发行刚结束即发起新一轮定增,甚至有次新股刚上市一个月便提出再融资的。这样的情况,新政后将不复存在。兴业证券便是因这一条而主动放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发行间隔周期18个月,再加上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流程,实际资金到位的周期可能达到3年左右,对不少企业而言得不偿失,很可能转而寻求其他融资途径,如发债等。

  另外,新政对再融资的定价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分析认为,这一措施可以明显降低大小非的解禁减持套利空间,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新规后,“壳”资源股和缺乏内生增长、单纯依赖外延并购的“伪”成长这两个板块受冲击最大:一方面,新规之后,借壳上市难度加大,运作上有了较高的不确定性,同时IPO提速直接使优质资产通过借壳实现上市的必要性下降,此消彼长下,“壳”资源股的内在价值在下降。另一方面,过去几年的并购大潮中,部分中小创公司内生乏善可陈,但利用其估值溢价通过不断并购实现外延增长。再融资监管趋严下,这类“伪”成长的逻辑被破坏。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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