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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投资者维权案件有序推进 大智慧索赔案春节后开庭

2017年01月22日 09:44    来源: 证券时报     孙宪超

  目前距离春节越来越近,但是证券维权案件的进展没有因此停滞,依然在有序推进中。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一直以来受到市场关注的大智慧索赔案又有新进展,大智慧索赔案的程序障碍得以清除,预计法院在春节后即会通知开庭审理。除此之外,投资者诉安泰集团虚假陈述索赔案也有新进展,法院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驳回;嘉寓股份因为虚假陈述将被证监会处罚,也将面临投资者的索赔。

  大智慧案:

  预计春节后通知开庭

  回溯公告,2015年11月5日,大智慧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之后,大智慧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长达8个多月的听证和申辩,但最终还是等来了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8月1日,大智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受理了大智慧的行政诉讼。不过时隔5个月后,大智慧决定撤销之前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券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大智慧撤回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意味着公司放弃最后一条推翻行政处罚决定的的救济途径,无疑会给正在索赔的股民投资者一剂强心丸,增强了投资者索赔的信心,股民也不再需要担心大智慧行政诉讼会拖延索赔案件的实体审理。

  刘华浩律师介绍,从法律角度讲,决定该索赔类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的,主要有两个障碍:一是收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否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起诉的当事人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收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该索赔类案件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必须等到管辖权有定论之后,法院才能进入实体审理。

  资料显示,大智慧在收到股民首批起诉索赔材料后,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即向公司下达了驳回大智慧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2016年9月21日,大智慧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生效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大智慧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

  “目前,大智慧索赔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两个障碍均已经结束或不存在,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会很快安排开庭。考虑到春节临近,预计法院可能在春节后才会通知开庭。”刘华浩律师说,截至目前,大智慧索赔人数超过890人,索赔金额超过1.7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智慧索赔案的股民人数和金额都有可能创历史新高。本案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购买大智慧股票,且在2015年4月30日前未完全卖出的,存在损失的大智慧股票投资者。

  安泰集团案:

  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

  投资者诉安泰集团虚假陈述索赔案也有了新进展。“已经收到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若干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对被告安泰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驳回,这是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系列案自2016年4月开始启动以来,法院方面出具的首份裁判文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

  回溯之前的公告,2015年5月5日安泰集团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承认公司因为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随后2015年5月21日,安泰集团公告,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立案调查。一系列的负面消息使得安泰集团停牌近5个月。2015年9月14日,安泰集团开始复牌,但复牌后股价暴跌十多个跌停板,投资者损失惨重。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对安泰集团发出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件,很快就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不过,在法院受理安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后,安泰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隶属山西省晋中市,该案件理应由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过,最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的常见策略,这类案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臧小丽律师介绍,安泰集团住所地位于山西省介休市,对应的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只能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家。但只要安泰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必然就会让法院对管辖的异议申请先作出司法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要的可能不是结果,而在于一个过程,以此达到拖延案件进程、拉长诉讼周期的目的。”臧小丽律师称。

  在臧小丽律师看来,就安泰集团股票索赔案来说,股民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索赔已不存在法律障碍。有望获赔的安泰集团股票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预计后续还将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索赔大军。

  嘉寓股份案:

  股民索赔或很快启动

  2016年12月30日晚,嘉寓股份公告,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认为,嘉寓股份自公司上市之初即开始存在若干次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证监会拟决定给予嘉寓股份顶格60万元罚款,并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采取30万元罚款、8年禁入证券市场措施。

  “这意味着嘉寓股份投资者对该股票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很快就能启动,凡在2015年6月12日之前买入嘉寓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索赔。”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嘉寓股份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宣布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发布该立案调查公告时,嘉寓股份股票正处于停牌期间,十多天后股票复牌。受立案调查的负面消息影响,嘉寓股份的股价连续四个交易日均跌停,并在之后的多个交易日陆续下跌,购买嘉寓股份股票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嘉寓股份已经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离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步之遥,投资者的诉讼索赔也进入读秒阶段。”臧小丽律师表示。

  臧小丽律师提醒说,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买卖嘉寓股份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对账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嘉寓股份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另外,还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同时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臧小丽律师表示。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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