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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店“来分期”被卷入漩涡

2017年01月18日 10:28    来源: 法治周末     罗聪冉 李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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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 一边被指涉嫌售假 一边被疑高利贷

  趣店“来分期”被卷入漩涡

  一则“雷先生买到假手表”事件,将隶属趣店集团的来分期推至风口浪尖;与此同时,来分期作为一个提供现金借贷和购物分期的平台,其背后的借贷利率是否超标,也在用户心中打下问号。

  一边是电商平台时常被指的涉嫌售假问题,另一边是小额现金贷行业常被质疑的高利贷问题,号称深受中国互联网白领人群喜爱的分期平台——来分期,这次能否“撇得干净”?

  问题一:

  质疑售假却遇鉴定难题

  芝麻信用分超过600 分的人群,都可以在来分期上申请分期服务——在来分期上,填写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认证通过后,芝麻信用授权方式完成,便可获取相应额度;用户可以进行现金提现,也可以在平台商城里进行购物分期。

  据媒体报道,来自浙江的雷先生于2016 年 12 月,在来分期平台的商城中,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款天梭手表。然而,收到货后,他发现,无论是从手表的外包装还是手表本身上看,这款天梭表都不像正品。

  前往天梭表专柜进行验证后,专柜工作人员也给出一样的答案——假货,但专柜工作人员无法出具鉴定报告。之后,雷先生先后联系了深圳市国家钟表质量鉴定中心和北京市钟表监督检验站,前者表示只能做到鉴定手表好坏、不鉴定真假;后者表示此类情况不予受理。

  没有鉴定报告的雷先生,无法让来分期平台认定该商品为假货,最终,他只能选择“ 7 天无理由”退货。

  除了以上被曝光案例,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博等平台,也有一些质疑来分期售假的用户,李欣( 化名 ) 就是其中之一。

  2016 年 12 月 16 日,李欣在来分期平台的商城中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电脑售价 4099 元,其首付 400 元,分期 12 个月,每月还款 331.11 元。

  “收到之后,开机看了一下感觉不是正品、发票也没有,所以,我提出了退货申请;平台要求我将商品未拆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照片发送至平台邮箱,可发送多次,平台都未通过退货申请,原因是我已将商品打开,留下了使用痕迹。”李欣问法治周末记者,“可不打开怎么知道是否有问题呢?”

  沟通多次后,李欣最终以商品无发票、法律规定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等原因,将这台电脑退回;待商家收到商品后,平台取消了她的还款计划,将首付退回。

  回应:

  来分期商品都由正规供应商发货

  1 月 15 日,趣店公关总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来分期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只是为商品供应商提供导流;在选择供应商时,来分期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会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运营资质,并需其提供品牌方授权书,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抽样检验报告等材料;同时,商品供应商需与来分期签署协议,并根据商品品类不同,收取供应商 10 万元至 20 万元不等的正品保障金;目前,来分期平台在售商品都由拥有正规授权文件的供应商发货。

  “若消费者购买到疑似假货,可提供由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若确定商品为假货,将监督商品供应商严格执行假一赔十的政策,同时来分期将全额扣除供应商保障金,终止一切合作。”该总监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退货原因为“假货”时,需提供商品检测报告,否则平台无法判断商品品质是否有问题,无法执行“假货”退货赔付流程,平台会驳回其申请;该情况下,消费者可选择 7 天无理由退货,但需在退货期限内申请,并保障商品包装完整;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来分期愿意为有维权需求的用户,提供必要的帮助。

  消法:

  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一方面是消费者的“言之凿凿”,另一方面是平台的“明文铁规”,那么,假货到底应当如何认定?

  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 例如计算机、手表等 )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可见,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表示,不过,消费者仍应当就商品存在瑕疵承担基础的证明责任,例如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验特定商品的厂家电话真品验证码或去专卖店咨询,录音、录像来提供基础证明。

  “接下来,就应当由生产商或销售者提供证明,证明其商品系真品,如进货记录、产品合格证等,否则,应当由商家承担不利后果。”麻策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认为,数额较大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退货并履行假一赔十,法院会依据消法让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出示的鉴定证据提出质疑,法院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商品真伪;若鉴定结果不一致,则追究经营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例如,像专柜人员求证时做好声音或影像记录,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吴景明补充。

  问题二:

  借贷利率超标被指高利贷

  曾将校园贷布局为主要领地的趣分期,在2016 年 7 月,正式升级为趣店集团;由于校园贷频出风险事件不被看好,同年 9 月,趣店宣布退出校园贷进行转型,专注于非信用卡人群的消费金融业务,来分期便是趣店集团旗下主打的非校园消费金融平台,不过,关于其借贷利率也饱受诟病。

  “购物假货多,提现利息高。”既在来分期平台的商城购过物、又进行过提现的肖然 ( 化名 ) 坦言对来分期的印象。

  肖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2016 年中旬,因急需用钱,他在来分期提现过 1000 元,分期 6 周,每期还款 176.67 元,一共要还款 1060.02 元。“折算下来,现金借贷的年利率达到 52% ,这个利息难道不高吗?”肖然反问。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对来分期现金贷款利率有质疑的用户不在少数。例如,“ bbyl52020 ”在贴吧指出,“提现 1000 元,借款一周就要收 20 元的费用,跟高利贷差不多”;“哪里还人公道”在论坛发帖称,“借款到手 2000 元,一个月时间要还 2100 元,月利率就是 5% ,不恐怖吗?”

  1 月 13 日,法治周末记者下载来分期 APP 进行体验,提现 3500 元的话,可选择 1 周、 3 周、 6 周、 1 月、 3 月、 6 月的借款期数。以借款 1 个月为例,页面显示,到期应还 3675 元,含服务费 175 元。

  不过,平台所言的服务费,在用户看来就是利息的另一种说法。那么,服务费是否为利息?

  麻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网络借贷平台,利息是由实际贷款发放方收取;只有存在三方以上的平台服务费,才能区别于利息。

  在下载体验的当天,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进行提现时,《来分期分期协议》中写,来分期网站是抚州高新区趣分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甲方 ) 旗下网站;乙方为提现用户,本合同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该协议中,未看到有第三方的信息。

  企业信息查询,抚州高新区趣分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来分期经营公司天津趣分期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都是罗敏。

  在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看来,平台收取的费用是否是相关借款的利息,关键在于平台在借款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如果平台只是居间方,撮合了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收取的费用是中介服务费,不能被计入借款利息中。”左胜高说,“而如果平台在借款中,扮演出借人的角色或者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平台声称的服务费,只是从明目上规避高利贷的风险,但改变不了其利息的性质。”

  按照上述,若服务费实则为利息,那么,借款3500 元, 1 个月后收取利息 175 元,转化为年利率达到 60% ;借款 3500 元,一周收取利息 70 元,转化为年利率达到 104% 。

  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现金借贷,用户在来分期商城进行购物分期时,要签署《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记者在该合同中看到,来分期平台“变身”信息中介方——甲方 ( 贷款人 ) 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 借款人 ) 为用户;丙方为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丙方为甲乙双方的消费借贷关系的促成提供居间服务。从企业信息查询,丙方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也是罗敏。

  不过,《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规定,月贷款利率为10% 。这意味,转化为年利率即 120% 。

  “月贷款利率 10% ,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息不超过 24% 的规定,无论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平台还是出借方,存在严重的高利贷,均是法律不准许的。”左胜高指出。

  对于高利贷的质疑,1 月 16 日,趣店公关总监回应了法治周末记者于 13 日发送的采访函。该总监表示,用户相较本金多缴纳费用,并非仅仅是利息,不能简单的据此计算年化利率;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所收取的费用中一部分为资金方的利息,该部分费用由资金方收取。

  “来分期平台在为用户提供贷款时,会提供风控、征信、个性化利率推荐等贷款管理服务,会收取相应的贷款管理服务费,很多风控和征信费用都是按笔收取并不会因为金额和期限而变化,目前可参考的条款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在商业银行经营中该费用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公司可自行制定和调整。”该总监表示,来分期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会公示收费标准,在消费者确认的情况下才会发放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发稿之时,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来分期接受完采访后,将用户提现时要签署的《来分期分期协议》进行了修改,变更为:甲方为提现用户,乙方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写到,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乙方的合作服务方。原先甲方身份的抚州高新区趣分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不见踪影”。

  司法解释:

  年利率超36% 无效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有其独特的特点,即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是由自己设定的,因此,会比传统意义的贷款利率高很多;不过,即便如此,也不能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 ,则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小额现金贷平台已有上千家,大多年利息高于100% ,有些平台甚至高达 500% 。

  例如,被媒体爆料的“魔法现金”,曾经的规则是,借款 28 天的 1000 元的利息是 200 元,换算成年化利率超过 260% ;后修改了规则,年利率也高达 130% 。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的行业现状是,只要客户提供实名手机、授权读取通讯录,再给其他平台放款成功的截图,就可以放贷;做得稍微认真一点的平台,会查看一下用户的征信记录、学信网、社保记录等;而大部分平台,只需要用一些简单的规则,就可以放款,如提供支付宝、芝麻分、京东等截图;如果欠款,便“轰炸”通讯录;高利息、高坏账率、利滚利已成为行业魔咒。

  麻策认为,目前,网络借贷被诟病的问题之一在于风控体系,风控体系包括借款对象的审核以及逾期催收问题;很多网贷公司在发放借款时,向大学生等未形成良好征信记录更无稳定还款来源的人群进行发放,通过信息不对称收取高额利息,而一旦逾期催收只能采取恐吓、骚扰家人等方式进行,这对网贷行业而言,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

  左胜高也认为,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小额信用贷款乱象横生,既存在违法高利贷的情形,也存在风控措施不到位、逾期风险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情形。

  “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规范操作程序,另一方面应改善小额信贷模式、及时收贷,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左胜高表示。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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