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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多项违规行为 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累计被罚33万

2017年01月11日 22:18    来源: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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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的“甬保监罚〔2016〕13 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累计被罚款33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 年7 月至2016 年6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8.84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费27.99万元,用于车险业务推动。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向车险客户赠送各类礼品,共计135.84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宁波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3 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二、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8 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

  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2 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作出处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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