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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扶贫谨防套利冲动

2016年09月14日 06:5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大势下,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全国贫困县企业IPO将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过”的政策,同时,证券业协会也公布了证券公司“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贫困行动的第一批名单。

  对于以资源最大化配置为天职的证券市场而言,证监会陡然推出的“IPO扶贫”,着实出乎众多市场人士预料。有部分人士因此担心,“IPO扶贫”在加大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支持的同时,不仅有可能会扰乱我国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更有可能滋长出新型的扶贫式套利。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因为,在阶段性IPO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对贫困县企业IPO优先“即报即审、审过即过”,就可能意味着非贫困县企业IPO将会相对延迟,这对后者显然存在一定不公。而在资本市场天然的套利冲动下,亦不排除有拟IPO企业,为了尽快通过IPO,选择将企业注册地迁移至贫困地区,或者通过收购贫困地区较具规模的企业,以便尽快曲线迈入IPO的快速通道。

  我们有必要承认,当下证监会推出“IPO扶贫”的初衷是好的。一直以来,我国落后地区的资本均呈逆向流动态势(流出大于流入)。尤其是在传统产业加速衰退的近几年,这种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所造成的区域经济分化,已变得愈加明显。而为了相对平抑区域经济分化的加剧,相对扭转落后地区的资本逆向流动态势,证监会推出“IPO扶贫”,初衷显然是值得肯定的,实际上也会起到一定的正向作用。

  但在肯定之余,为了避免“IPO扶贫”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的IPO扶贫式套利,当前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还是有必要以确保“IPO扶贫”的正向作用(而不是负向激励)为前提,尽快出台具备“堵漏防水”功效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

  具体而言,首先,为了避免非贫困县企业IPO的相对延迟,针对贫困县企业IPO“即报即审、审过即过”,宜适用增量法则,而不宜在存量范围内进行“优先”。

  其次,对于发达地区迁移至贫困地区以谋IPO扶贫式套利的企业,尽管原则上不应设限,但在具体实施上,还是应该协同地方政府,施行差别化鼓励政策。比如,针对拟迁入贫困地区的企业,如果其与当地资源要素、产业结构较为匹配,则应相对鼓励,反之则不应鼓励。

  还有,针对贫困地区企业的IPO扶持,可以从速从快,也可以相对调低财务指标;但是,针对拟IPO企业财务真实性的核查上,则必须一视同仁、不分“贫(地区)富(地区)”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财务造假,这是监管部门维护自身公信力的本职所在,更是确保资本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的前提。

  “IPO扶贫”仅是扭转贫困地区资本逆向流动的辅助因素,其功效亦是阶段性的。贫困地区欲从根本上赢得资本的青睐、获得脱贫可能,则不仅不应过度依赖“IPO扶贫”,盲目呼应部分企业“IPO扶贫”的套利冲动,而是应根据自身的要素资源优势,引导产业集聚,并切实营造好当地创业营商的制度性环境。这之于扭转资本逆向流动以及脱贫,才是主导性因素,也是根本性因素。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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