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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万能险回主业归本位

2016年09月12日 07:28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近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两则新规,《进一步完善人身 保险 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 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份通知旨在限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推动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质。新规从企业端加强了万能险的监管,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范畴。既可以调整险企的产品结构,带动产业升级转型,又可以降低杠杆率,拉动实体经济发展。

  万能险并非“万能”

  万能险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万能保险之所以被称为“万能”,在于客户在投保以后可以根据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投保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一般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缴纳续期保费。

  相对于其他保险品种,万能险的“万能”更重要的体现是风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并存,且后者越发占据主导地位。万能险投资功能的过度扩张,给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波动。

  第一,万能险投资于资本市场,增加了保险行业的风险。事实上,万能险的投资有风险。一方面,万能险给予客户的收益率较高,保险公司不得不进行激进投资来覆盖成本,风险偏好大幅提升,热衷于海外并购,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将短期的资金用作长期投资,一旦遇到集中退保或监管层禁止其开展业务等一些因素造成的产品中断,而投资端不能立即变现,则面临着现金流断裂的危险。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会将保费用于投资上市公司,但是一旦股票出现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账户就会出现亏损,面临偿还能力不足的风险,即股市的风险将会传导到保险行业。

  第二,万能险推高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由于万能险集保险功能和高收益于一身,同时购买门槛比较低,被不少投资者追捧。万能险产品年化收益率达5%甚至更高,高于一般的 银行 理财产品,这推高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对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债券发行、上市公司融资等都会产生影响,进而提升了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

  第三,万能险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波动。随着以万能险为代表的险资投资渠道不断放宽,动辄千亿资金涌入各类要素市场。个别保险机构把万能险作为融资平台,在资本市场上大举买卖股票和收购股权。

  加强监管回归本位

  今年以来,保监会多次下发文件,加强对万能险等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近日发布的两则通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新规,进一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限制,有利于险企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新规调整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产品结构,有利于企业优化运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如此一来,可以规范、调整和优化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发展。

  第二,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当前,个别中小保险公司以销售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迅速扩充资金池,其本质已不是纯粹的保险保障产品,而更多是一种高收益理财产品,相当于以较高的资金成本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池业务。要将万能险回归保险本位主要体现在“一增一减”两方面:增强保险功能,减低投资属性。一方面,新规要求通过大幅提高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保险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保险公司不得参加 互联网 竞价排名销售活动。由此,产品激进定价和高 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保险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第三,新规有利于抑制保险业的过度扩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新规针对的万能险主要限制了一些民营险企和中小险企的盲目扩张,使之更加持续稳健。事实上,部分机构聚集资金过于冲动,尤其是一些寿险公司,大力发展短期限、高回报理财型保险产品,就是要把规模做大,把大量资金聚集起来,然后用于投资,高杠杆、高风险运作,博取高收益。在肯定这些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经营和投资效率的同时,对万能险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格外重视,不能只看速度不看风险,只看规模不看质量。另一方面,新规对大型险企的影响较小,保险业几艘“航母”级机构均不断在强调转型发展。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也就是说,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升级,未来保险业分化将加剧,注重保障的大型险企优势突出,而此前以万能险“独霸江湖”的中小险企将面临较大考验。

  总之,新规加强了万能险的监管,强化了“保险姓保”,可以促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重心回归保险主业,防止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对于保险业、资本市场以及实体经济都有显著的益处。

  对策建议

  新规从企业端加强了万能险的监管,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范畴。既可以调整险企的产品结构,带动产业升级转型,又可以降低杠杆率,拉动实体经济发展。然而,相关的监管措施并非完备的,还存在继续完善和优化的地方,值得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深入讨论。抛砖引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一步优化对万能险的监管。

  第一,管制万能险不能仅靠行政手段,要更多地依靠市场。可以说,万能险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在国外是非常成熟的险种,不能将其妖魔化,不宜过度打压。事实上,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在西方成熟市场上,万能险投资股市的额度和比例是非常高的。资料显示,万能险在 美国 已经有37年的历史,中国是2000年开始引入。2015年我国有57家人身险企业开办了万能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人身险市场的28%。在美国、韩国、日本这些国家,万能险占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大概是40%左右。此次新规对万能险的准入、规模、比例和时点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虽能取得短平快的立竿见影的调整效果,但是对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未必是最优。

  因此,在紧急遏制万能险盲目扩张的苗头之后,在具体政策细则的设计上,要尽可能回归市场决定。笔者建议政府采用更为市场化的间接调节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对 利率、税率等中间变量的调整来优化保险业的产品结构,可以通过预期管理引导险企的投资流向,通过对流动性的控制调节资金成本,等等。

  第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要坚守“保险姓保”。保险业要始终坚持“保险姓保”发展理念,保险资金运用要始终坚持服务保险主业的根本方向。虽然保险产品的结构组成、业务创新还是主要靠市场调节来决定,而且从国际视角看,很多保险公司都运用万能险在内的保险资金开展股票、股权等资本性投资,但是保险公司必须坚守风险保障的底线,尤其要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损害投资者利益。当前,民间投资持续下滑,各行业要逐渐放开准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当然也要积极吸引民资。然而,个别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并不是真正为了做保险,而是为了搭建融资平台。因此,要加强对民资社会责任建设的引导及监管,对于民资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即既要给予民间资本在保险业中的公平竞争机会,也要严防个别资本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变审批为监管,变事前监管为事后监管。保险业的监管不能止于发放牌照,对于在位企业应该进行严格事后监管。由市场调节的同时,监管部门应该时刻关注行业和企业动态,对于危害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行为要做好预判,并引导预期,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此外,还需协调处理好“一般监管”和“重点监管”的关系。既能为行业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又能管控好个别激进企业的风险。

  第四,树立“大金融”理念,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协调性。现代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产品交叉叠加,万能险本身是保险产品,又具有投资理财的功能,投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上,分别属于是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领域。而且,金融产品由简变繁,可能通过保险、银行、券商等资管产品层层包装,跨领域、跨产品传递风险加大。因此,万能险的监管实践告诉我们,树立“大金融”的格局和理念,各金融部门的监管协调性应该尽快提高。

  第五,提高保险公司的现代公司治理水平。个别险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股权结构复杂且不透明,“一股独大”成为导致激进的产品、激进的销售、激进的投资和虚假偿付能力的深层次原因。个别保险资金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由险资变成了“险”资。因此,监管部门应围绕“公开”和“透明”两点,加强险企的公司治理建设,清理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厘清关联企业关系,不留空白和盲区。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保险国企中加强党组织的监管。同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对险企的股权结构、主要投资项目等信息进行强制披露。

  第六,鼓励保险业研发和创新,提高保险业产品结构和层次。目前,与其他 金融行业 相比,保险行业相对传统、保守、理性,保险机构的创新意识不高。近年来,受益于市场化改革,保险行业创新意识相比以前有了明显提升,但与适应新形势、抓住 新机遇 的需要相比,仍需进一步加强。万能险发展如此迅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业创新水平不高,适应经济发展的新产品较少,导致对万能险依赖性过高。近年来,内地居民赴香港买保险的数量日益增多,也表明了内地保险产品在价格、服务和收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政府可以通过激励国企高管的改革意识、激发民企的企业家精神、放宽新产品的审批、研发费用的税收抵扣等多种途径,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研发,创新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

  第七,拓宽投资渠道,加强互联 网金融 监管。鉴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加强对万能险监管之后,要同步提升其他金融领域的监管。一方面,从万能险的资金来源和成因看,要拓宽投资渠道,并进一步规范M2发行量的监管,做好流动性管理,防止资金因为没有合适的流动渠道而在个别金融领域过度集聚,例如去年的股市和今年的楼市。另一方面,从万能险撤退资金的可能去向看,尤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使得万能险中短期产品规模收缩,相应的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也会随之下行,对于居民和企业资金的吸引力下降,这些资金将会积极寻找其他理财渠道。互联网金融和P2P等与万能险相似的短期、高收益金融产品,可能是首选对象,而且相对于传统金融,它们的监管也相对薄弱,监管部门应该格外重视,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政策上早做预案,严控风险。(

  让万能险回主业归本位 □中国 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诚 □中国 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诚近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两则新规,《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份通知旨在限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推动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质。新规从企业端加强了万能险的监管,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范畴。既可以调整险企的产品结构,带动产业升级转型,又可以降低杠杆率,拉动实体经济发展。 万能险并非“万能” 万能险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万能保险之所以被称为“万能”,在于客户在投保以后可以根据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投保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一般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缴纳续期保费。 相对于其他保险品种,万能险的“万能”更重要的体现是风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并存,且后者越发占据主导地位。万能险投资功能的过度扩张,给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波动。

  第一,万能险投资于资本市场,增加了保险行业的风险。事实上,万能险的投资有风险。一方面,万能险给予客户的收益率较高,保险公司不得不进行激进投资来覆盖成本,风险偏好大幅提升,热衷于海外并购,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将短期的资金用作长期投资,一旦遇到集中退保或监管层禁止其开展业务等一些因素造成的产品中断,而投资端不能立即变现,则面临着现金流断裂的危险。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会将保费用于投资上市公司,但是一旦股票出现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账户就会出现亏损,面临偿还能力不足的风险,即股市的风险将会传导到保险行业。

  第二,万能险推高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由于万能险集保险功能和高收益于一身,同时购买门槛比较低,被不少投资者追捧。万能险产品年化收益率达5%甚至更高,高于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这推高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对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债券发行、上市公司融资等都会产生影响,进而提升了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

  第三,万能险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波动。随着以万能险为代表的险资投资渠道不断放宽,动辄千亿资金涌入各类要素市场。个别保险机构把万能险作为融资平台,在资本市场上大举买卖股票和收购股权。 加强监管回归本位今年以来,保监会多次下发文件,加强对万能险等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近日发布的两则通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新规,进一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限制,有利于险企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新规调整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产品结构,有利于企业优化运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如此一来,可以规范、调整和优化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发展。

  第二,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当前,个别中小保险公司以销售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迅速扩充资金池,其本质已不是纯粹的保险保障产品,而更多是一种高收益理财产品,相当于以较高的资金成本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池业务。要将万能险回归保险本位主要体现在“一增一减”两方面:增强保险功能,减低投资属性。一方面,新规要求通过大幅提高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保险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由此,产品激进定价和高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保险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第三,新规有利于抑制保险业的过度扩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新规针对的万能险主要限制了一些民营险企和中小险企的盲目扩张,使之更加持续稳健。事实上,部分机构聚集资金过于冲动,尤其是一些寿险公司,大力发展短期限、高回报理财型保险产品,就是要把规模做大,把大量资金聚集起来,然后用于投资,高杠杆、高风险运作,博取高收益。在肯定这些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经营和投资效率的同时,对万能险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格外重视,不能只看速度不看风险,只看规模不看质量。另一方面,新规对大型险企的影响较小,保险业几艘“航母”级机构均不断在强调转型发展。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也就是说,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升级,未来保险业分化将加剧,注重保障的大型险企优势突出,而此前以万能险“独霸江湖”的中小险企将面临较大考验。

  总之,新规加强了万能险的监管,强化了“保险姓保”,可以促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重心回归保险主业,防止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对于保险业、资本市场以及实体经济都有显著的益处。 对策建议新规从企业端加强了万能险的监管,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范畴。既可以调整险企的产品结构,带动产业升级转型,又可以降低杠杆率,拉动实体经济发展。然而,相关的监管措施并非完备的,还存在继续完善和优化的地方,值得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深入讨论。抛砖引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一步优化对万能险的监管。

  第一,管制万能险不能仅靠行政手段,要更多地依靠市场。可以说,万能险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在国外是非常成熟的险种,不能将其妖魔化,不宜过度打压。事实上,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在西方成熟市场上,万能险投资股市的额度和比例是非常高的。资料显示,万能险在美国已经有37年的历史,中国是2000年开始引入。2015年我国有57家人身险企业开办了万能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人身险市场的28%。在美国、韩国、日本这些国家,万能险占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大概是40%左右。此次新规对万能险的准入、规模、比例和时点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虽能取得短平快的立竿见影的调整效果,但是对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未必是最优。 因此,在紧急遏制万能险盲目扩张的苗头之后,在具体政策细则的设计上,要尽可能回归市场决定。笔者建议政府采用更为市场化的间接调节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对利率、税率等中间变量的调整来优化保险业的产品结构,可以通过预期管理引导险企的投资流向,通过对流动性的控制调节资金成本,等等。

  第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要坚守“保险姓保”。保险业要始终坚持“保险姓保”发展理念,保险资金运用要始终坚持服务保险主业的根本方向。虽然保险产品的结构组成、业务创新还是主要靠市场调节来决定,而且从国际视角看,很多保险公司都运用万能险在内的保险资金开展股票、股权等资本性投资,但是保险公司必须坚守风险保障的底线,尤其要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损害投资者利益。当前,民间投资持续下滑,各行业要逐渐放开准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当然也要积极吸引民资。然而,个别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并不是真正为了做保险,而是为了搭建融资平台。因此,要加强对民资社会责任建设的引导及监管,对于民资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即既要给予民间资本在保险业中的公平竞争机会,也要严防个别资本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变审批为监管,变事前监管为事后监管。保险业的监管不能止于发放牌照,对于在位企业应该进行严格事后监管。由市场调节的同时,监管部门应该时刻关注行业和企业动态,对于危害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行为要做好预判,并引导预期,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此外,还需协调处理好“一般监管”和“重点监管”的关系。既能为行业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又能管控好个别激进企业的风险。

  第四,树立“大金融”理念,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协调性。现代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产品交叉叠加,万能险本身是保险产品,又具有投资理财的功能,投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上,分别属于是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领域。而且,金融产品由简变繁,可能通过保险、银行、券商等资管产品层层包装,跨领域、跨产品传递风险加大。因此,万能险的监管实践告诉我们,树立“大金融”的格局和理念,各金融部门的监管协调性应该尽快提高。

  第五,提高保险公司的现代公司治理水平。个别险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股权结构复杂且不透明,“一股独大”成为导致激进的产品、激进的销售、激进的投资和虚假偿付能力的深层次原因。个别保险资金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由险资变成了“险”资。因此,监管部门应围绕“公开”和“透明”两点,加强险企的公司治理建设,清理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厘清关联企业关系,不留空白和盲区。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保险国企中加强党组织的监管。同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对险企的股权结构、主要投资项目等信息进行强制披露。

  第六,鼓励保险业研发和创新,提高保险业产品结构和层次。目前,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行业相对传统、保守、理性,保险机构的创新意识不高。近年来,受益于市场化改革,保险行业创新意识相比以前有了明显提升,但与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的需要相比,仍需进一步加强。万能险发展如此迅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业创新水平不高,适应经济发展的新产品较少,导致对万能险依赖性过高。近年来,内地居民赴香港买保险的数量日益增多,也表明了内地保险产品在价格、服务和收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政府可以通过激励国企高管的改革意识、激发民企的企业家精神、放宽新产品的审批、研发费用的税收抵扣等多种途径,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研发,创新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

  第七,拓宽投资渠道,加强互联网 金融监管。鉴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加强对万能险监管之后,要同步提升其他金融领域的监管。一方面,从万能险的资金来源和成因看,要拓宽投资渠道,并进一步规范M2发行量的监管,做好流动性管理,防止资金因为没有合适的流动渠道而在个别金融领域过度集聚,例如去年的股市和今年的楼市。另一方面,从万能险撤退资金的可能去向看,尤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使得万能险中短期产品规模收缩,相应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也会随之下行,对于居民和企业资金的吸引力下降,这些资金将会积极寻找其他理财渠道。互联网金融和P2P等与万能险相似的短期、高收益金融产品,可能是首选对象,而且相对于传统金融,它们的监管也相对薄弱,监管部门应该格外重视,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政策上早做预案,严控风险。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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