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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托借重组上市 命悬11起未决诉讼

2016年08月10日 07:23    来源: 法治周末    

  “作为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信息一定要公开透明。而湖南信托的 11 起法律诉讼案件,很多信息不公开也不透明,很多权责并未厘清。因此牵扯的案件会影响整个交易的进行”

  法治周末记者 沈佳苗

  8 月 6 日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华菱钢铁 ) 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

  而公告针对的内容是,在 7 月 17 日,华菱钢铁发布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以下简称预案 ) 。

  根据预案披露的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菱钢铁将直接或间接持有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财富证券 )100% 股权、湖南信托 96% 股权、吉祥人寿 29.19% 股权、湘潭华菱节能发电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湘潭节能 )100% 股权、湖南华菱节能发电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华菱节能 )100% 股权。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涵盖金融及发电业务,成为从事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及节能发电业务的双主业综合性公司。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张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湖南信托拟注入华菱钢铁这件事,不仅可以帮助华菱钢铁提高财务盈利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湖南信托间接进入股市。

  而就在该预案发布后, 7 月 22 日,华菱钢铁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6] 第 50 号 ) 。

  据法治周末记者查询上述问询函的内容,此份问询函包含深交所问询函中分为五个方面,包括提出 32 条质询,且要求补充 8 项相关材料。分别是“关于交易方案”的 12 条问询,“关于交易对方”的 1 条问询,“关于交易标的”的 17 条问询,关于“其他方面”的 2 条问询,关于“报告书阶段补充披露”的 8 条相关材料。

  而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目前湖南证券身涉 11 起诉讼案中。

  “作为上市的基本要求,信息一定是要公开透明的。而湖南信托的 11 起法律诉讼案件,很多信息不公开也不透明,很多权责并未厘清。因此牵扯的案件会影响整个交易的进行。”张悦指出。

  诉讼或影响重组计划

  “如果湖南信托完成重组,则实质成为中国首家上市的信托公司。虽然在业务上并不是单一信托,但已领先其他信托公司实现上市。”中研普华研究员危仁鹏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湖南信托牵扯到的兑付诉讼案件也为此次交易平添了不少不确定因素。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厚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再次被诟病,湖南信托在此前年报中并未披露“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湖南信托涉及的 11 起诉讼案件,涉讼金额都在 1000 万元以上,并且部分案件的金额过亿,虽然都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对方,但是,如果对方的偿债能力不足,将会使湖南信托资产缩水,并进一步引发兑付风险。”王厚忠说。

  公开资料显示, 2013 年 7 月湖南信托募集规模 3 亿元的华宸未来 - 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违约,出事方是安徽淮南志高神州欢乐园项目。而出事的原因是因为融资方淮南志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被行政处罚,志高欢乐园项目在 2013 年 12 月就已经停工。事发后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被湖南信托起诉,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本金 2.99 亿元。

  另外,据媒体报道,湖南信托与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本金 1.35 亿元。

  对此,危仁鹏表示,如果处理不好这些诉讼,则湖南信托的经营及财务将出现亏损情况,难以达到重组要求。因此,诉讼案件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延误重组,但不太可能使重组流产,即使湖南信托不能参与重组,其他资产应该会尽快完成重组上市。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其实,此次湖南信托牵扯诉讼的问题,对于此次交易最终能否最终成功尚不明确。

  “信息披露不足、风控难而且缺乏核心业务模式、盈利不可持续等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信托业的痛点。”王厚忠指出。

  因此,王厚忠表示,如果华菱钢铁不能对该 11 起诉讼案件履行准确、全面、真实的披露义务,必然会对本次重组交易产生法律风险,有可能导致交易搁浅。

  另外,王厚忠还补充,如果华菱钢铁不能依法履行披露义务,那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企业的资产或负债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有许多公司在预备上市的过程中,都带有未决诉讼在身。那么究竟哪些是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以及仲裁案件呢?

  王厚忠表示,关于诉讼和仲裁的金额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其他重大事项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王厚忠指出。

  另外,王厚忠还表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结果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或负债情况,严重的直接导致企业不符合上市标准。并且,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背后往往蕴涵着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运作的风险,并最终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所以,公司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王厚忠说。

  另外,王厚忠表示,在上市过程中,遇见诉讼及仲裁案件是比较正常的事,对于发行人而言,一是要尽快排除诉讼及仲裁案件的不确定性,比如调解结案等。二是对于不能短时间结案的,因为其存在不确定性,就需要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公司作为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只需要详细介绍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对公司影响就可以,同时关注下被提起反诉的可能。”王厚忠说。

  王厚忠指出,另外一种是,公司作为被告或被仲裁方,那就需要详细估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财务数据的影响,如果较为不利,可以充分足额计提或有负债,并作重大风险提示。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对公司影响很大,大股东还可以出具承诺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损失,并由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意见较为合适。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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