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分红怪象频出:给红包还被处罚

2016-08-03 14:32 来源:挖贝网

  企业分红对投资者来说本来是一件好事,也是企业实力的一种体现。但在新三板,有部分企业却因为分红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监管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已有7家企业因权益分派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仅7月份就有斯达电气(833764)、创元期货(832280)、锐创信通(430285)、古纤道(834677)4家企业受到处罚。除挂牌企业及企业相关负责人,主办券商也在处罚行列。

  另外,还有超过20家企业发布终止公告,宣告权益分派“流产”。

  7家企业权益分派违规被罚

  7家因权益分派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企业,被罚原因主要在于进行利润分配时未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8月1日,全国股转系统宣布对斯达电气及其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沈树玉、董事会秘书倪晓清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处罚原因在于斯达电气在进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时,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显示,斯达电气于今年4月22日启动2015年度利润分配事项,5月24日,斯达电气披露《2015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决定自行派发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股利,即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共计分红2300万元。公告中确定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23日,早于实施公告披露时间。由此,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创元期货及其董事长莫运水、董事会秘书杨世璧同样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另外,还有类似于锐创信通、古纤道、通灵股份(833666)、一鸣生物(834836)这样的企业,在未履行挂牌公司权益分派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股东派送红利;或如国铁科林(430132)一样,在2015年度权益分派中存在超额分派资本公积的违规行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从而导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权益分派出问题,被罚的除了挂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负责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主办券商也在处罚行列。

  其中,平安证券因督导的两家企业斯达电气、创元期货信息披露违规被“连坐”,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全国股转系统称,平安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未能督促挂牌公司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对挂牌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履行事前审查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财通证券、银河证券同样因为在对古纤道、通灵股份进行督导时,未督促其履行相应程序被罚。

  权益分派“流产”

  随着新三板企业半年报披露季的来临,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宣布终止以2015年年报财务数据为基准的权益分派。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数据显示,截止8月1日,共有1798家新三板企业针对2015年年报发布了权益分派预案,且有1650家企业的权益分派已经实施完成。

  但同时,超过20家企业发布关于终止2015年度权益分派的公告,正式宣告权益分派“流产”。仅7月份,就有12家企业发布2015年度权益分派终止公告。

  其中,部分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终止权益分派,以集中资金发展公司业务。

  卓越鸿昌(832474)原计划在6月27日前实施完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4元(含税),后因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及相关要求,终止权益分派。卓越鸿昌称,2015年底,公司推出了新的商业模式——IMO代工模式,该项目的运行仍需大量现金流支撑;另外,公司未来仍存在对外投资的需求。亨达股份(831687)同样表示,终止权益分派可以将资金集中,优先进行国际市场新品牌开拓项目。

  此外,大部分企业因推进时间不及时,权益分派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终止。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另外,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权益分派也是监管对象

  今年以来,监管层对新三板募资使用、资金占用等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项监管都在加强。从近期发展来看,监管层对权益分派的监管也在加强。

  今年1月26日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下称:问答(一)),可以说是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权益分派监管加强的开始。

  在问答(一)中,全国股转系统明确表示,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种做法存在超额分配,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监管立竿见影。在问答(一)发布后,近10家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基准,进行权益分派的企业发布终止实施公告。(文/挖贝网许芸)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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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3日 14:32    来源: 挖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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