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据了解,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有58份分红险和万能险保单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累计涉及保单70件,涉及保户储金及投资款2268.9万元。对这两项违规行为,广东保监局已于昨日分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保监局表示,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车焕钧任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给予车焕钧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何慧民任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直销管理部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给予何慧民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