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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投诉举报年均增364%,广告法竟最受打假人青睐

2016年06月29日 16:00    来源: 上海观察    

  近3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其中,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这让许多市场“啄木鸟”异化为了“逐利虫”,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被不少职业打假和索赔人利用,借助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从中获利。

  由于对相关惩罚性赔偿制度了解的加深,近年来,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出现快速增长,近3年平均增速高达364%。

  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独家获悉,近3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其中,2014年867件;2015年4895件;2016年(截至5月底)8613件,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其增速已经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量的平均增速。

  索赔人最青睐新《广告法》

  据内部人士介绍,在上海活动的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主要有6个特点。

  首先是组织化、群体化、抱团化趋势明显,今年前5个月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量的急速增长,就与今年3月索赔团队的迅猛发展有关。

  其次是“唯利化”,即求偿索利目的明显,主要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提出“退一赔三”。索赔者往往与经营者“私了”得利后撤诉,以实现“低投入、高回报”。比如,在今年“3·15”央视转办的职业索赔诉求中,因自行和解、撤诉等终止调解的达39%。

  第三是针对的商品和服务多元化,大到汽车、电脑、助力车,小到牙膏、袜子、枕套等上百类商品和服务,多为职业索赔人从天猫等购物类平台上购买。

  第四是索赔的法律依据趋同,职业索赔人主要依据新《消法》和新《广告法》提出索赔。尤其是新《广告法》加大了对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成本,“找茬”成本低、易“入门”,几乎成了索赔人的首选。在今年前5个月的职业索赔诉求中,针对经营者广告宣传问题的诘问索赔占总量的8成以上。大量企业尤其是网上初创型经营者懵于新《广告法》,惯性使用“最顶独极首”等极限用语(如“全球最小咖啡机”、“历史最低价”、“顶级合金镜框”、“全网首发”),因而被屡屡索赔。

  第五是渠道网络化,职业索赔人主要通过互联网购物方式进行索赔。

  第六是行为模式化,可概括为一买、二诉求、三复议、四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多管齐下,确保获利。

  “啄木鸟”异化为“逐利虫”

  有关职业打假和索赔人的争议长期存在,尤其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即使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目前法律上对“职业打假”并无明确的界定。

  大体而言,“职业打假人”往往是知假买假,且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以获利为目的,即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来获得收益。

  据此,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并不是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许多被索赔的企业也是坚持上述观点,认为索赔者不是消费者,而且知假买假,因此拒绝赔偿。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靠“知假买假”来反驳索赔者,这条路是走不通的。毕竟,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只要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

  虽然相关争议至今尚未盖棺定论,但职业打假和索赔人的确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这让许多市场“啄木鸟”异化为了“逐利虫”,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面对职业索赔和高额罚金等多重威逼、勒迫和挟制,许多企业不堪其扰,有的甚至以“关门停业”退出市场。

  此外,职业索赔行为也挤占和虚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今年前5个月接到的职业索赔诉求中,多头和重复的投诉竟占到7成,对维权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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