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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50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016年06月07日 06: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1

  南方中证 50 债券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南方中证 50 债 券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 人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以现场方 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 具体安排

  如下:

  1 、会议召开 时间:2016 年 7 月18 日9 时30 分

  2 、会议召开 地点 :北京唐拉雅秀酒店(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复兴门外大街 19 号)

  3 、会议召开 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南方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有关事项 的 议 案 》 ( 见 附 件 一 ) 。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 、大会主持 人宣布会议开始;

  2 、大会主持 人宣布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总 数 、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3 、大会主持 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 、大会主持 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 、大会主持 人宣读议案;

  6 、与会人员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7 、监票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 、公证机关 宣读公证词;

  10 、见证律 师发表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6 月 21 日, 权 益登记日当天 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

  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2

  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

  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1 、个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 本人开立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或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交所 A 股账户或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同) 所使

  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

  复印件。

  2 、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 该机构开立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开放

  式基金账户 或深圳证券 账户 所使用 的加盖单位 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3 、委托他人 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 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 可以通过 以下 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本次大会。

  (一) 纸面授权方式

  1 、个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开放式基金

  账户或深圳 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如受托人为 机构,还需 提供受托人 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 单位 、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 公章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 3

  2 、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内容及格

  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或深圳

  证券账户 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如受托人为 机构,还需 提供受托人 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 单位 、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其将在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

  (二) 网络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基金管理人在 官方网站设立授权专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 官方网站 www.nffund.com 授 权专区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正确填写姓名、 证件号码等信息, 以核实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暂不开通。

  (三 )授权权力确定原则

  1 、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 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

  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2 、 如果同一 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 以有效的

  纸面授权为准。

  3 、 如果同一 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授权的, 以受托人收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

  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授权相同的, 按

  照该相同的授权计票; 授权不一致的, 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

  决权。

  4 、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 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

  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

  5 、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 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 如最

  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4

  其授权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

  6 、 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将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 即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

  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四 )授权资料送达的地址和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6 年 7 月13 日17:00。

  纸面授权资料应在授权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至如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32 层,邮编:518048 ,收 件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封面请注明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持有人大会授权” 。

  七、 会议出席对象

  1 、本次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权益登记日当天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

  记在册的本 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均有权参 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注: 权益登记

  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

  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

  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2 、基金管理 人代表。

  3 、基金托管 人代表。

  4 、基金管理 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5 、基金管理 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1 、现场方式 预登记

  (1 )个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的,需要提 交本人开立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开放

  式基金账户 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的,需要提 交该机构开 立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 开

  放式基金账户 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5

  (3 )委托他 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预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 卓著中心 1603 室;联系人 : 金妮

  2 、传真方式 预登记:在 预登记时间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凭上述 资料 的传真件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预 登 记 , 传 真 号 码 0755-83887777 ( 确 认 电 话 为 4008898899)、 传 真 号 为

  0755-82763900 (确认电 话为 0755-82763906 ) 。

  3 、预登记时 间:2016 年 6 月 7 日-2016 年 7 月 13 日,每天上 午 9 :00 -下 午 5 :00

  (周六、周 日及法定节 假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 理现场预登 记或传真

  方式预登记 。

  4 、关于预登 记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通过预 登记估计持 有人到会情 况,以便为 持 有

  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 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

  料办理现场会议 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

  九、会议召开的条件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十、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在表决 票上填写 “ 同意”、“ 反对” 或者 “弃权”。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 未填或未投的 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数的

  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3 、 《关于南 方中证 50 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 应当由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含 50% ) 方 为有效 。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 《南方 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席的有效基金份额应当 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方可 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

  功召开, 根据 2013 年6 月 1 日生效 的新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本基金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时 (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6

  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出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 细 说 明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重 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 2016 年7 月 18 日9 时30 分召开, 届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聘请 的公证机关 人员以及见 证律师将对 与会人员资 格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并 予以登记 ,

  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 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 以便验证

  入场。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 未登记的持有人

  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保 持 会 议 秩 序 , 服 从 召 集 人 的 引 导 , 除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代理人) 、 会务人员 、 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 召集人有权依法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特 别 提 醒 各 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进 行 预 登 记 及 会 议 现 场 登 记 时 , 需 要 提 供 的 是 开 立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 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及 正反面复印件, 如

  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件, 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身份证件及 (或)

  其复印件。

  本基金 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16 年 6 月 7 日)开市起停牌 1 小时后复牌。基金管理

  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2016 年7 月 18 日) 起停牌, 基

  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公 告 , 就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情 况

  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议 内容包括 本基金变更 名称、 修 改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终止上市交易 和修订基金合同等 事项。 就

  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 ,详见转型议案。

  十三、持有人大会联系方式

  1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电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2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业务 部

  联系人: 张锐珊

  联系电话:0755-82763906 7

  传真:0755-82763900

  3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7 日 8

  附件一:

  关于南 方中证 50 债券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转 型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持有人: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5 月17 日生效, 该

  基金为被动 债券指数基金。考虑到南方 50 债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南

  方中证 50 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约定 ,

  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内容包括本基金 变更名称、 修改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终止上市交易 和修订基金合 同

  等事项。 同时鉴于 《基金合同》 生效于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实施前, 《基金合同 》的部分条 款已经不能 适应形势的 需要,故

  本次 《基金合同》 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 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 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需对 《基金合同》 修改的内容详

  见附件三: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修改说明》 。 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6]1160 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基金管理人在转型 实施

  前预留不少于 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 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需经 参加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 《 南方

  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并在

  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 《招 募说明书 》 等法律文件, 同时基 金

  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 制订相关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

  前公告。

  转型方案实施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

  份额转为南方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 持有的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C 份额转为南 方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 份额。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7 日 9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 代表 本人(或本机构)出席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 本人/ 本 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 南方

  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全部基金份额 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

  之日止。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 :

  受托人:

  受托人证件号码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 、此 授权委托书 剪报、复印 或按以上格 式自制在填 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

  2 、 本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人证件号码 ” , 仅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开立持有 本基金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 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立 持有 本基金 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或深 圳证券账户 为多个的, 若

  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 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 若

  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4 、 如本次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10

  附件三:

  南方中证50 债 券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修 改说明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生效, 该

  基金为被动 债券指数基金。考虑到南方 50 债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南

  方中证 50 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

  约定, 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内容包括本基金变更名称、 修

  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终止上市交易 和修订 基

  金合同等事项。

  本基金转型后 , 基金名称由 “南方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变更为 “南

  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跟踪标的由中证 50 债指数更换为中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并适当拓宽投资范围 ,投资于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投资于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考虑到市场同类基金费率水平, 本基金 转型后基金管理费率做相应调整, 由 0.5% 下调

  至 0.3% 。本 基金转型后 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 止上市交易 及终止场内 场外申购赎 回 ,并 对

  场内份额妥善处理。

  同时鉴于 《基金合同》 生效于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实施前, 《基 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

  《基金合同》 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 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特此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 月7 日

  11

  章节 条款

  南 方中证 50 债 券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原表述

  转 型为南 方中债 10 年 期国债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后 基

  金 合同中 的表述

  备 注说明

  基金合同 名称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南方中 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名称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南方中 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前言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根据 《运 作

  办法》 的修 订

  情况变更 名

  称。

  全文 注册登记 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 登记业务 、登 记机构

  与释义保 持

  一致。

  全文 (释 义除 外) 投资者 投资人

  与释义保 持

  一致。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完善表述 。 12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 资者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权 利与 义务, 规 范南 方中证50 债 券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依 照《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6 号《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在 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南方中 证50 债 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

  同”或“ 《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 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 本法 律文件, 其 他 与本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的 任何 文件或表

  述,均以 本合 同为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投资者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享有权 利, 同时需承 担相 应的义务 。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一、订立 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 , 明

  确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义 务,规范 基金 运作。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3 、 订立 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 是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 。

  二、基金 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基本 法律 文件,其 他与 基金相关 的涉 及基金合 同

  当事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 任何文件 或表 述,如与 基

  金合同有 冲突 ,均以基 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人 自依本基 金合 同取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

  认和接受 。

  三、 南方 中债10 年期 国债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由南 方中

  证 50 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转 型而来, 南方

  根据法律 法

  规的变动 情

  况及新的 监

  管要求更 新

  序言, 并增 加

  基金转型 情

  况,完善 表

  述。 13

  的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中国 证监会对

  基金募集 的核 准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 者投资于 本基 金,必须 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基金合 同》 应当适用 《基 金法》及 相应 法律法规

  之规定, 若因 法律法规 的修 改或更 新 导致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 的规定为 准, 及时作出

  相应的变 更和 调整,同 时就 该等变更 或调 整进行公

  告。

  中证50 债券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由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南 方中 证 50 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 集,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中国证监 会对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 核准以 及变 更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 景做 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投资 人应 当认真阅 读

  基金合同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自主 判

  断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 主做 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 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投 资于 本基金一 定

  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四、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本基 金合 同之外披 露

  涉及本基 金的 信息,其 内容 涉及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 突,以基 金

  合同为准 。

  五、本基 金按 照中国法 律法 规成立并 运作 ,若基金 合

  同的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 规定不一

  致,应当 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为 准。 14

  释义

  本合同、 《基 金

  合同》

  《南方中 证50 债 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及 对本 合同的任 何有 效的修订 和补 充

  基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同 : 指 《南方中 债10 年 期国债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根据转型 情

  况修改。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删去不必 要

  的释义。

  基金或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南方 中债10 年期 国债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根据转型 情

  况修改。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签 订的 《南 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 指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 订

  之《南方 中 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根据转型 情

  况修改。

  招募说明 书

  《南方中 证50 债 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书》 , 即 用于公开 披露 涉及本基 金的 相关信息 ,

  供基金投 资者 选择并决 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 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 约邀 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招募说明 书: 指 《南方 中债10 年期 国债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根据转型 情

  况修改。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行 政法 规、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 文件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性 文件、司 法解 释、行政 规章 以及其他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 议、 通知等

  完善表 述。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 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根据法律 法

  规修订情 况

  完善释义 。 15

  《销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根据法律 法

  规修订情 况

  完善释义 。

  《运作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根据法律 法

  规修订情 况

  完善释义 。

  《信息披 露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根据法律 法

  规修订情 况

  完善释义 。

  发售公告

  《南方中 证50 债 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本基金已 成

  立无需发 售

  公告。

  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 院授权的

  机构

  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完善释义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相 关文 件合法取 得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法 取

  得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完善表述 。

  基金代销 机构

  符合《销 售办 法》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 业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 办理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和其 他基 金业务的 代理 机构

  全文将 “代 销

  机构” 均修 改

  为“销售 机

  构”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

  金,发售 基金 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增加基金 销

  售业务的 释

  义。 16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销售机构 : 指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

  办法》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

  业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 服务协议 ,

  办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模式 不

  限于代理 关

  系,完善 释

  义。

  基金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点 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点

  删去冗余 释

  义。

  注册登记 业务

  注册登记 业务 :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等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

  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

  非交易过 户等

  补充登记 业

  务的范围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

  为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 接受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本 基金 的登记机 构

  为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完善释义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 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

  享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 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完善表述 。

  个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 然人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完善表述 。

  机构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

  批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 或

  其他组织

  完善表述 。 17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 管理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司、证 券公 司以及其 他资 产管理机 构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资 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 时修 订)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 场的中国 境

  外的机构 投资 者

  完善表述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 试点办法 》( 包括其不 时

  修订)及 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 自境 外的人民 币

  资金进行 境内 证券投资 的境 外法人

  增加人民 币

  合格境外 投

  资者的释 义。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的总称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 人民 币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完善释义 。

  基金转型

  基金转型 : 指 对 “南方 中证50 债券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更 名为“南 方中 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变 更名称、 修改 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调 整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费 、终 止上市交 易

  等条款的 一系 列事项的 通称

  增加基金 转

  型的释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 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指 《 南方 中债10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起 始日,原 《 南 方中证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自同一日 起

  失效

  根据转型 调

  整合同生 效

  日的定义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指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止 事

  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增加基金 合

  同终止日 的

  释义。

  募集期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完善表述 。 18

  基金存续 期 《基金合 同》 生效后合 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 期间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同生 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 定期期限 完善表述 。

  日/ 天 公历日

  删去冗余 释

  义。

  月 公历月

  删去冗余 释

  义。

  开放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的工 作日

  完善表述 。

  开放时间

  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 金接 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交 易

  的时间段

  增加释义 。

  《业务规 则》

  《业务规 则》 : 指 《 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增加释义 。

  T 日 申购、赎 回或 办理其他 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 日: 指销 售 机构在规 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 申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申 请的开放 日

  完善释义 。

  T+n 日 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然数

  完善释义 。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基金募 集

  期已结束, 删

  去多余释 义。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已 结

  束发售, 删 去

  多余释义 。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理人购 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完善释义 。 19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理人卖 出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 现

  金的行为

  完善释义 。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价的方 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的情形

  巨额赎回 : 指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完善表述 。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 况的账户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 额及 其变动情 况

  的账户

  完善表述 。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

  资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基 金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

  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完善表述 。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交 易账 户的业务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变 更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完善表述 。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 条件,申 请将 其持有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完善表述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定投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

  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 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 种投资方 式

  完善表述 。 20

  销售场所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内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 和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上 市交 易的场所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注册登记 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系统内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跨系统转 登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间 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基金利润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金利润 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完善释义 。

  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 完善表述 。 21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及 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扣除负债 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

  值

  完善表述 。

  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基

  金份额总 数

  增加基金 份

  额净值的 释

  义。

  基金资产 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过 程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过 程

  完善表述 。

  货币市场 工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删去冗余 释

  义。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互 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介

  将 “媒 体” 改

  为 “媒 介” 下

  述 中出现 同

  类修改不 再

  赘述。

  不可抗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完善表述 。

  基金的基 本情 况 基金名称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南方中 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变更基金 名

  称 22

  基金的运 作方

  式

  上市契约 型开 放式 契约型开 放式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上市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标的指数 中证50 债券 指数 中债10 年期 国债指数

  变更标的 指

  数。

  基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 为2 亿份 。

  本基金募 集

  期已结束, 删

  去冗余表 述。

  基金份额 面值

  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 购费 率最高不 超 过 5% , 具体 费率按《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费用 管

  理规定》 已 取

  消认购费 率

  上限。

  基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 申 购费用 、 赎回费 用与 销售服务 费

  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 类别。在

  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在 赎

  回时根据 持有 期限收取 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 额, 称为A

  类;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本基金根 据认 购/ 申 购费用 、 销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的 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 投资 人认购/ 申购

  时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用 、 从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不 计

  提销售 服 务费 的基金份 额, 称为A 类 基金 份额;从 本

  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的基金 份额 ,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完善表述 。 23

  据基金合 同约 定开始对 持有 期限少 于30 日的本类 别

  基金份额 收取 赎回费除 外) ,称为C 类。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份 额 分别设置 代码 。 由于基 金

  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 为计 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 算 日 发售在外 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有 关基金份 额类 别的具体 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 金管 理人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

  根据基金 运作 情况,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不损 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停止 现有 基金份额 类别 的销售、

  或者调整 现有 基金份额 类别 的费率水 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 份额 类别等, 调整 前基金管 理人 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 码。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C 类 基金份额 将

  分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计算 日各类别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 基金份额 总

  数。有关 基金 份额类别 的具 体设置、 费率 水平等由 基

  金管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公 告。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增加 、 减少 或调整基 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对基金 份额 分类办法 及规 则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 实施 之日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基 金 的 投 资 模

  式变更

  若将来基 金管 理人推出 以中 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为 标

  的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可 相应 调整为该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的联接基 金模 式并对投 资

  运作等相 关内 容进行调 整,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变更注 册

  或备案并 提前 公告。

  联接基金 是指 其绝大部 分基 金资产投 资于 同一标

  的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以紧密跟 踪

  标的指数 为目 的的指数 化产 品。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为基金投 资

  模式变更 作

  基本约定 。 24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按发 售

  面值发售 。

  一、募集 期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具 体发售时

  间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发 售公告》 。

  二、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者。

  三、募集 目标

  本基金的 募集 目标见《 招募 说明书》 。

  四、发售 方式 和销售渠 道

  本基金将 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 种方式公 开发 售。 A 类基

  金份额通 过场 外和场内 两种 方式发售, C 类基金份 额

  通过场外 方式 发售。场 外将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的 代销 网点发售 ,场 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 业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发

  售,具体 名单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或相 关业务公

  告。尚未 取得 相应业务 资格 ,但属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的 其他 机构,可 在本 基金上市 后, 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参与 本基 金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认 购采 取全额缴 款认 购的方式 。基 金投资 者

  一、本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南方中 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由南方中 证

  50 债券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通过 基金转型 变更

  而来。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经 中国证

  监会《关 于同 意南方中 证50 债 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1]380 号文) 核

  准募集, 基金 管理人为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

  托管人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自 2011

  年4 月13 日至 2011 年5 月 11 日进行 公开募集 , 募 集

  结束后基 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经 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 《 南方 中证50 债券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于 2011 年5 月 17 日生效 。

  本基金经 中国 证监会2016 年5 月27 日 证监许可

  [2016]1160 号文准予 变更 注册。2016 年7 月18 日南

  方中证50 债 券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以现 场会议方 式召 开,会议 审议 并通过《 关

  于南方中 证50 债 券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转型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 内容 包括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变 更名称 、 修改基 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调整 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 费、终止 上

  市交易和 修订 基金合同 等事 项。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并于2016 年XX 月XX 日正式 实施基金 转

  型, 自基金 转 型实施之 日起 , 《南方中 证50 债券 指数

  本基金已 成

  立, 删去认 购

  及备案的 相

  关规定; 根 据

  本基金的 转

  型情况增 加

  历史沿革 的

  描述, 删去 上

  市交易的 内

  容并根据 《 运

  作办法》 的 要

  求修改存 续

  期基金规 模

  的相关安 排。 25

  在募集期 内可 多次认购 ,认 购一经受 理不 得撤销。

  基金发售 机构 认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 表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 认购 申请。认

  购的确认 以注 册登记机 构或 基金管理 公司 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认购 费用

  本基金以 认购 金额为基 数采 用比例费 率计 算认购费

  用,场内 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 外认购费 率设 定投资者

  场内认购 的认 购费用。 A 类 基金份额 在认 购时收取 前

  端认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认 购费 用。

  认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认 购金 额的5% ,具 体在《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基金 认购 费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生 的各 项费用。

  六、募集 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不 得动用。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有,其

  中利息转 份额 以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 为准。

  七、基金 认购 份额的计 算

  1 、场 外认购 采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式 ;

  场内认购 采用 “份额认 购, 份额确认 ”的 方式。基

  金认购份 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详见本基 金的 《招募说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失 效且 《南方中 债

  10 年期 国债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同时生 效,

  南方中 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正 式变更

  为南方中 债10 年 期国债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 况

  下,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届时 将按 照信息披 露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连 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情 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决 方

  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基 金

  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26

  明书》。

  2 、 认 购份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详见 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书》 。

  3 、 本 基金的 认购费率 将按 照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的 规定 ,参照行 业惯 例,结合 市场 实际情况

  收取。 具体费 率详见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和 《发

  售公告》 。

  八、基金 份额 的认购和 持有 限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每个 账户 的认购和 持有 基金份额

  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27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 份, 基金募集 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 基金认购 户数 不少于200 户 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 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在10 日内 聘请法定 验资 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的,自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否 则 《基金 合同 》 不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 收到中国 证监 会确认文 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 生效事宜 予以 公告。基 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 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基金合 同》 生效时,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 内产生的

  利息将折 合成 基金份额 归投 资者所有 。

  二、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 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 的债务和 费

  用;

  2 、在 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

  28

  三、 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 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9

  基金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有 关规定,

  申请本基 金的 上市交易 。

  一、上市 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二、上市 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三个 月内 申请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时间 后,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三、上市 交易 的规则

  1 、 本 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 交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2 、 本 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为10% ,

  自上市首 日起 实行;

  3 、本 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4 、本 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 本基 金上 市交易遵 循 《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 则》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四、上市 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 市交 易的费用 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

  30

  五、上市 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 系统 揭示。行 情发 布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 交易 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 上市

  发生下列 情形 之一时, 本基 金挂牌交 易的 证券交易

  所可以暂 停本 基金上市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低于1000

  人;

  2 、基 金总份 额连续20 个 工作日低 于2 亿份 ;

  3 、 违 反国家 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决定暂 停

  本基金上 市;

  4 、深 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 暂停上市 的其 他情形。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 恢复 上市申请 ; 经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 基金 上市。

  七、终止 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 之一时, 本基 金应终止 上市 交易:

  1 、 自 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 内未能消 除暂 停上市原 因

  的;

  2 、基 金合同 终止;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上 市;

  4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 终止上市 的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 终止 上市情形 时, 由证券交 易所 终止其上31

  市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终止本

  基金的上 市, 并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八、相关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进 行调 整的,本

  基金基金 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 。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加 本基 金上市交

  易方面的 新功 能,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九、基金 份额 的折算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 的运作情

  况决定是 否进 行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折 算, 并提前公

  告。基金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数额将 发生 调整,但

  调整后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占基金份

  额总额的 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份额 折算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益无实质 性影 响。基金 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按照 折算 后的基金 份额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 基金份额 折算 的原则和 具体 方法详见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若基 金份额折 算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位数及相

  关业务规 则等 ,并提前 公告 。 32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包括场 外和 场内两种

  方式。投 资者 可通过场 外和 场内两种 方式 申购与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场外 方式申购 与赎 回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退 市

  后不再进 行

  场内申购 与

  赎回。

  申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场 外申 购和赎回 场所 为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场外 代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场内 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 具有相应 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具体 销售网点 和会 员单位的 名单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公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 者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 销

  售机构将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 销

  售机构开 通电 话、传真 或网 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

  以通过上 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退 市

  后不再进 行

  场内申购 与

  赎回。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自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 开始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的具 体日期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 除外), 投资 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 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 募说明书 》中 载明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新 的证 券交易市 场或 交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 需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申购 、赎 回时间进

  行调整, 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 办

  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若出现新 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情况 对

  前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实 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时 间

  办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

  本基金已 成

  立, 删去有 关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开放 申

  赎的约定 。

  本基金可 投

  资国债期 货,

  增加期货 交

  易市场的 表

  述。

  明确在约 定

  时间外进 行

  申赎的处 理33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或

  转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或转换 的

  价格。

  方法。

  申购与赎 回的

  原则

  4 、场 外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认购 、

  申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 投 资者通 过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的深 圳开放式 基金 账户,通

  过场内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立 的证 券账户( 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 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 、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 定执 行;

  7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不 影

  4 、 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退 市

  后不再进 行

  场内交易, 删

  去多余规 定

  并完善表 述。 34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 上述原

  则。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35

  申购与赎 回的

  程序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必 须 在规定的时 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 购 款项,申

  购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 额赎 回 或本基 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如 遇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银 行交 换系统故 障或 其他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所 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 了业务流 程, 则赎回款 项

  划付时间 相应 顺延。

  根据《基 金

  法》 的规定 明

  确申赎成 立

  与申赎生 效

  的区别, 明 确

  赎回款项 的

  支付期限 及

  例外情况 。 36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2 、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时 间 受理的申 请, 正常情况 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 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售 机

  构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询 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投 资者应及 时向 销售机构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申 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 况, 否则 ,

  如因申请 未得 到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由投 资者 自行承担 。

  基金发售 机构 申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 表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 回

  申请的当 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

  况下,本 基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在T+2 日

  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机 构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 情况。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 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 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申请 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结 果

  为准。对 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实施 前按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提示投资 人

  及时关注 申

  赎确认状 况。

  明确管理 人

  对业务规 则

  调整权限 及

  信息披露 义

  务。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3 、申 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 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调整段落 结

  构, 上移至 第

  2 点 并完善 表

  述、 37

  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

  申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 资者首次 申购 和每次申 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赎 回的 最低份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2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 资者每个 交易 账户的最 低

  基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3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4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申 购的 金额和赎 回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规定 投资 人首次申 购和 每次申购 的

  最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回 的最 低份额, 具体 规定请参 见

  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 易账户的 最

  低基金份 额余 额,具体 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相 关

  公告。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规定 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金 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补充相关 申

  赎限制的 公

  告形式, 便 利

  基金运作 。 38

  申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1 、本 基金基 金份额分 为A 类、C 类两 种 。A 类份额

  收取前端 申购 费、 赎回 费;C 类 份额从 本 类别基金 资

  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不收 取申购费 ,不 收取赎回

  费用,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约 定开 始对持有

  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 金份额收 取赎 回费除外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 购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 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 金财产, 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 例下限。

  3 、 本 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 超过5% , 赎回 费率最高 不

  超过5% 。

  4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基 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5 、对 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30 日的 C 类 基 金份额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收取 赎回 金额0.5 %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总额 的25% 应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最迟 于

  实施日 前 30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

  6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

  1 、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 额分 别设置代 码,

  分别计算 和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本基 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计 算方式及 处理 方式详见 《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 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3 、 赎 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 回金

  额、 余额的 计 算方式及 处理 方式详见 《 招 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 单位 为元。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赎回 金额 为按实际 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相 应

  的费用。

  4 、 本 基金A 类份额的 申购 费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 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 。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 的比 例依照相 关法 律法规设 定, 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

  6 、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分 为A 类和C 类。A 类份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C 类份 额从 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

  根据本基 金

  的转型安 排,

  调整两类 份

  额的份额 净

  值计算方 法、

  申购赎回 费

  率。

  根据 《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费 用

  管理规定》 的

  修改你删 去

  申赎费率 的

  限额。

  申购赎回 金

  额的计算 及

  余额的处 理

  方式及赎 回

  金额归入 基

  金财产比 例

  具体由招 募

  说明书安 排。 39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 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按 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 手续后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 率。

  服务费、 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具 体

  的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40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

  采用“金 额申 购”方式 ,本 基金申购 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在 《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2 、本 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

  采用“份 额赎 回”方式 ,本 基金赎回 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在 《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3 、本 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 、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 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基

  金申购份 额、 余额的具 体计 算方法及 其处 理方式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 、赎 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在 《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根据合同 内

  容的编排 调

  整将申赎 计

  算并入上 一

  点。 41

  申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场 外申 购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 外赎 回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注册登记 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 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 益,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本基金场 内申 购和赎回 的注 册与过户 登记 业务,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基金合 同

  的内容与 格

  式》 并未要 求

  列入申购 与

  赎回的注 册

  登记安排 。

  本基金转 型

  后将不再 上

  市交易。 42

  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基 金管 理人不得 暂停 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1 )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2 )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 )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的 情

  况;

  (4 ) 因基金 收益分配 、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或 某

  些证券即 将上 市等原因 ,使 基金管理 人认 为短期内

  继续接受 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或 受成份债 券交 易流动性 影

  响,使基 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

  (6 ) 当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 请将导致 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或前十 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合计超

  过基金份 额总 额的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拒绝申 购的 情形。具 体规 定参见招 募说 明书;

  (7 )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可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8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 损于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 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 (1 )到(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1 、 因 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

  理申购业 务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或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券即将上 市等原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 为短期内继

  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 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记结算机构 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 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7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或 受 成 份 债 券 交 易 流 动 性

  影响,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

  8 、 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增加 拒

  绝或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

  本基金可 投

  资国债期 货,

  增加期货 交

  易所的表 述。

  增加暂停 估

  值、 系统异 常

  等情形。

  明确发生 上

  述情形时, 可

  由基金管 理

  人决定是 否

  暂停申购, 并

  明确相关 款

  项的退还 安

  排。 43

  果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 人。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44

  暂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基 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支付赎 回

  款项;

  (2 ) 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 定临时停 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 )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情

  况;

  (4 ) 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 现金支付 出

  现困难;

  (5 )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 受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 理人按照 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 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 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 的赎 回,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 少一家指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1 、 因 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 赎回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

  理赎回业 务 。

  4 、连 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

  5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发 生 继

  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

  6 、 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 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 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 能

  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根据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增加 暂

  停赎回或 延

  缓支付的 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本基金可 投

  资国债期 货,

  增加期货 交

  易所的表 述。

  增加暂停 估

  值情形。

  明确发生 上

  述情形时, 可

  由基金管 理

  人决定是 否

  暂停申购, 并

  明确相关 款

  项的退还 安

  排。

  发生巨额 赎

  回时采取 延

  期办理而 非

  延缓支付 的45

  定媒体刊 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 理,并依 照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处理方式 。

  46

  巨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 发生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 额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 分顺 延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 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予以 办理。 对 于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 申请,应 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除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 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赎 回价 格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部 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 巨额赎 回的公告 :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顺延赎 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开 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 、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 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 其余 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 请,应当 按单 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 回

  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如 投

  完善表述 并

  进一步明 确

  巨额赎回 的

  处理方式 。 47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2 日内 通过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同时 以 邮 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 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 续2 个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可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 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 、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 于短 信、电子 邮件 或由基金 销售 机构通知 等

  方式) 在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

  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暂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 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最 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 公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 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也可 以

  根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

  的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 告。

  完善表述, 使

  标题与内 容

  保持一致 。 48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未 来在各项 技术 条件和准

  备完备的 情况 下,投资 者可 以依照基 金管 理人的有

  关规定选 择在 本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 转换。基 金转 换的数额 限制 、转换费

  率等具体 规定 可以由基 金管 理人届时 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份

  额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 知基 金托管人 与

  相关机构 。

  完善表述 。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 继承、捐 赠

  和司法强 制执 行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登 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 其他非交 易过 户。无论 在

  上述何种 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 依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 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会 团

  体;司法 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自 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 交

  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办 理, 并按基金 登

  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

  增加基金 的

  非交易过 户

  安排。

  基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 不同销售 机

  构之间的 转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的标 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根据基金 转

  型及合同 内

  容调整增 加

  转托管内 容。 49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资 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 理 定投计 划,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投 计划时可 自

  行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基 金

  管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 所规定的 定

  投 计划最 低申 购金额。

  完善表述, 补

  充定投规 定。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

  额的冻结 与解 冻,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手续 、

  冻结方式 按照 登记机构 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 权益按照 我国 法律法规 、

  监管规章 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 要求以及 登记 机构业务 规

  定来处理 。

  增加基金 份

  额的冻结 和

  解冻内容 。

  基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受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

  者通过其 他交 易方式进 行份 额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 金

  份额转让 业务 的,将提 前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公告的业 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根据 《运作 办

  法》第29 条

  补充基金 份

  额让的安 排。 50

  基金 份额的 转

  托管、非 交易 过

  户、冻结 与解 冻

  等业务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1 、 基 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购 或

  申购买入 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内认购 、申 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证 券账户下 。

  2 、 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以 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也可以通 过具 有代销资

  格的会员 单位 申请场内 赎回 。

  3 、 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以申请场 外

  赎回。

  根据章节 内

  容调整及 本

  基金转型 情

  况删除。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席 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 行为。

  2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按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的 相关 规定办理 。处 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 不能办理 系统 内转托管 。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删去 相

  关转托管 业

  务规则。

  跨系统转 登记

  1 、 跨 系统转 登记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

  2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跨 系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相关 规定 办理。处

  于募集期 内的 基金份额 和场 外采用后 端收 费模式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额不 能办 理跨系统 转托 管。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删去 相

  关转托管 业

  务规则。 51

  注册登记 机构 可依据其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 户、 冻结与解 冻、 质押等业 务, 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 费用 。

  根据合同 内

  容调整并 入

  上一章。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 依据其 业务规 则,受 理基金 份额的

  非 交易过 户、冻 结与解 冻、质 押等业 务,并 收取一

  定 的手续 费用。

  根据合同 内

  容调整并 入

  上一章。 52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义 务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基金;

  ......

  (5 ) 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选 择、 委托、更 换基 金代销机 构, 对基金代

  销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 ) 担 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与 赎 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 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决 定和 调整除调 高管 理费率和 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7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权利 。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

  (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

  (8 ) 选 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 销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理 ;

  (9 ) 担任或 委 托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行 使

  债权人权 利, 为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于 证

  券所产生 的权 利;

  ......

  (16 )在 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和定 投等 的业务规 则,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 金的除调 高管 理费率、 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

  费方式;

  (17 )委 托第 三方机构 办理 本基金的 交易 、清算、 估

  值、结算 等业 务;

  (18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

  根据《基 金

  法》第20 条

  的完善表 述。

  将代销机 构

  调整为销 售

  机构, 统一 表

  述。

  增加基金 转

  换内容。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不

  行使股东 权

  利。

  本基金转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删去 与

  交易所相 关

  的业务安 排。

  增加基金 管

  理人对业 务

  规则、 费率 结

  构等调整 权

  限。

  增加委托 第

  三方办理 登

  记业务的 权53

  约定的其 他权 利。 利。

  完善表述 。 54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 如认为 基金 代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

  同》、基 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 协议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 益;

  ......

  (10 )编 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12 )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 人泄露;

  ......

  (16 ) 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年限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报 表、 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22 ) 当基金管 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 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

  任;但因 第三 方责任导 致基 金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 到损 失,而基 金管 理人首先 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 第三方追 偿;

  (24 ) 基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

  (10 )编 制季 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12 )保 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

  不向他人 泄露 ,但向监 管机 构、司法 机关 及审 计、 法

  律等外部 专业 顾问提供 的除 外;

  ......

  (16 ) 按 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

  (22 )当 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为 承担 责任;

  (24 )基 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 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 购人;

  (25 )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根据 《基 金

  法》第20 条

  完善表述 。

  补充季报 。

  补充商业 秘

  密的保护 的

  除外情形 。

  明确业务 资

  料的保管 期

  限。

  对第三方 追

  偿的安排 非

  由基金合 同

  约定。

  明确以活 期

  存款利率 计

  息。

  完善表述 。 55

  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 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定期或 不

  定期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托管 人简

  况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

  注册资本 :人 民币334,018,850,026 元

  ?...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349,018,545,827 元

  ?...

  托管人信 息

  更新。 56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4 ) 以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5 ) 以 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 立证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 券托管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9 )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2 ) 依 《 基 金合同》 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 、期货交 易资 金清算;

  ...

  (7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完善表述 。

  转型后不 再

  上市交易, 删

  去证券账 户。

  增加其他 投

  资所需账 户

  及资金清 算

  权利。

  完善表述 。 57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3 ) 建 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 立;

  ...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

  ...

  (15 )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0 )按 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己的 义务 ,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3 ) 建 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 方面 相互独立 ;

  ...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

  (11 )保 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的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0 )按 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托管人从 管

  理人处取 得

  名册。

  明确托管 业

  务文件保 存

  期限。

  基金管理 人

  召集大会 亦

  需托管人 配

  合。

  明确监督 管

  理人投资 运

  作的依据 包

  括托管协 议。

  明确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完善表述 。 58

  金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益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21 )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59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 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取得依

  据《基金 合同 》募集的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别 基金 的每份基 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

  (3 ) 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利。

  基金投资 人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据《基金 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直 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作 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

  (3 ) 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者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完善表述 。

  根据 《运作 办

  法》第29 条

  增加份额 转

  让。

  根据《基 金

  法》第47 条

  增加投资 人

  召集持有 人

  大会的规 定

  并调整相 关

  表述。

  完善表述 。 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 缴 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 在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5 ) 返 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获 得的 不当得利 ;

  ...

  (7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2 )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 决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息披 露, 及时行使 权利 和履行义 务;

  (4 ) 缴 纳基 金认购、 申 购 款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

  (8 ) 返还在 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获 得的不当 得

  利;

  (9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根据 《运作 办

  法》 第4 条补

  充表述。

  完善表述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 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 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投 票权。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不设日 常

  机构。若 将来 法律法规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另有 规

  定的,以 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为准。

  明确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不设 日

  常机构。 61

  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12 )对 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项;

  ......

  2 、 以 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

  (3 )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 低赎 回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 式;

  ......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 )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构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1 、 当 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但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

  或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

  (5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

  ......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 重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调 低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基 金销售服 务费

  和其他应 由基 金财产承 担的 费用;

  ......

  (3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 对现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变 更收费方

  式;

  ......

  (5 ) 对 《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6 )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

  明确召开 事

  由存在法 律

  法规规定 的

  例外情形 。

  提高销售 服

  务费需要 召

  开持有人 大

  会。

  删除多余 表

  述。

  完善表述 。

  调低销售 服

  务费及其 他

  费用无需 召

  开持有人 大

  会。

  补充无需 召

  开大会的 前

  提包括对 现

  有投资人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完善表述 。 62

  等业务的 规则 ;

  (7 )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 下,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转 托

  管等业务 的规 则;

  (7 )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 下,增加 、

  减少或调 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及对基 金份 额分类办

  法、规则 进行 调整;

  (8 ) 按 照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 他情形。 63

  会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式

  ......

  3 、 基 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根据 《运作 办

  法》第43 条

  规定补充 管

  理人对托 管

  人、 投资人 召

  集大会的 配

  合义务。 64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通知时间 、 通 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 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 点、方式 和会 议形式;

  (2 )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 和表 决形式;

  ...

  (4 ) 授 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2 、 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和 表决 方式,并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 人、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 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下 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 和表 决方式;

  ...

  (4 )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

  点 ;

  2 、 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

  3 、 如 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 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 计票效力 。

  根据《基 金

  法》第85 条

  的规定调 整

  召开持有 人

  大会的提 前

  通知期限 并

  完善相关 表

  述。

  明确通知 以

  书面形式 进

  行。 65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 或通讯开

  会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更 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 开。

  1 、 现 场开会 。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 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 管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开会 。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集 人约 定的非现 场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 通 讯开会的 方式 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议通 知

  后,在表 决截 止日前公 布2 次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

  方式或法 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行使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1 、 现 场开会 。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 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 件时,可 以

  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

  管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到 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 不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根据《基 金

  法》第86 条

  补充召开 持

  有人大会 的

  其他形式 。

  补充管理 人

  和托管人 对

  投资人投 票

  需提供便 利。

  完善表述 。

  根据《基 金

  法》第87 条

  补充二次 召

  集的安排 。

  通讯开会 的

  通知在表 决

  截止日前 送

  达。

  完善表述 。

  会议通知 已

  不再要求 经

  中国证监 会

  预审。

  补充规定 表

  决意见的 相

  关效力规 定。 66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会议 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 知不参加 收取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受 托出具意 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 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 相符,并

  且委托人 出具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

  (5 ) 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2 、 通 讯开会 。 通讯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召集人 通知 的非现场 方式 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 地址或系 统。 通讯开会 应

  以召集人 通知 的非现场 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通 讯开会的 方式 视为有效 :

  (1 ) 会议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取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直 接 出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 额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表决 意

  见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

  以上(含 三分 之一)基 金份 额的持有 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67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 理人,同 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见的 代

  理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与 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 相符。

  3 、 在 不与法 律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 行

  表决,具 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 议通知中 列

  明。

  4 、 在 不与法 律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的,授权 方式 可以采用 书

  面、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 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 议

  通知中列 明。 68

  议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也

  可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 会召 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 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 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 核,符合 条件 的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 下

  原则对提 案进 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 求的,不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原 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

  开前及时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 议事内容 进

  行表决。

  删去对新 议

  案提出的 提

  前通知时 间、

  对新提案 的

  审核原则 等。

  69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2 )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 同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 的,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利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其 时间 间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前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日期 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70

  议事内容 与程

  序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则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 册。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列 第

  七条规定 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然 后由 大会主持 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 表,在基 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

  人授权其 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 持;如果 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 会,则由 出

  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 的

  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 册。签名 册

  载明参加 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名 称)和联 系方 式等事项 。

  完善表述, 补

  充现场开 会

  主持人可 由

  代理人担 当。 71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 金份额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 名 方式进 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 金份额有 同等 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议 :

  1 、 一 般决议 , 一般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

  一)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特 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别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 分

  之二)通 过方 可做出。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本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认 投

  资人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 人,表面 符

  合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决 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在上述规 则的 前提下, 具体 规则以召 集人 发布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为 准。

  完善表述 。

  补充基金 合

  并需要召 开

  持有人大 会。 72

  计票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 果。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 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 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

  计票,并 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 证。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派 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 果。

  表决意见 不

  限于书面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自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 起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 证书 全文、公 证

  机构、公 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 告。

  ?...

  根据《基 金

  法》 第87 条、

  《运作办 法》

  第 48 条,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后 生

  效,并应 按

  《信息披 露

  办法》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九、本部 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召 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 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直接引用 法

  律法规部 分

  因法律法 规

  变动修改 可

  不召开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73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更 换

  条件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

  形

  (一)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4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二)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4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一)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4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情 形。

  (二)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4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情 形。

  完善表述 7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序

  (一) 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 任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托管 人或 由代表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名;

  2 、 决 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

  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 金管理人 形成 决议,该

  决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 过;

  ......

  4 、 核 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的 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5 、 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在中 国

  证监会核 准 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 时基 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 人或新任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接收。新

  任基金管 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一) 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托管 人或 由单独或 合

  计持有10% 以 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名;

  2 、 决 议: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6 个月 内对 被提名的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形 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表决通过 ,并 自表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

  ......

  4 、 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决 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 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管 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临时基 金管 理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接收 。临 时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 金

  管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

  完善表述 。

  根据《基 金

  法》 第87 条、

  《运作办 法》

  第 48 条,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后 生

  效,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临时基金 管

  理人也需 核

  对基金资 产

  总值。

  明确审计 费

  用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75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序

  (二)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由 基金管理 人或 由代表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 额的 基金持有 人提 名;

  2 、 决 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

  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 金托管人 形成 决议,该

  决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 过;

  ......

  4 、 核 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的 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5 、 公 告: 基 金托管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中 国

  证监会核 准 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 、 审 计: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由 基金管理 人或 由单独或 合

  计持有10% 以 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名;

  2 、 决 议: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6 个月 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 议,该决 议

  需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 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

  4 、 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决 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 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 妥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 基金 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时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托管 人 或 临时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 ;

  7 、 审计: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 金财产进 行审 计,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 告,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 用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

  完善表 述。

  根据《基 金

  法》 第87 条、

  《运作办 法》

  第 48 条,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后 生

  效,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临时基金 托

  管人也需 核

  对基金资 产

  总值。

  明确审计 费

  用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76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序

  (三)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时更换

  3 、 公 告: 新 任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依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三)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

  序。

  3 、 公 告: 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 联合公告 。

  完善表述, 与

  前文保持 一

  致。

  三、新任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任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应依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 费或 基金托管 费。

  四、本部分关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

  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增加交接 期

  间的相关 事

  宜安排。

  明确直接 引

  用法律法 规

  的部分因 法

  律法规变 动

  修改的可 不

  召开持有 人

  大会。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

  一、 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 管、清算

  和交收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清 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等。

  一、基金 份额 的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 业务指本 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清 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立 和

  管理、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

  结算、代 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

  将 “注册登 记

  业务” 统一 修

  改为 “登记 业

  务”。

  完善登记 业

  务的范畴 。 77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办理 机构

  二、 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 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基 金管 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的 ,应 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 代理 协议,以 明确 基金管理 人和 代理机构

  在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 记、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事宜中的 权利 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基金 登记 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 业务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托 的

  其他符合 条件 的机构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委 托其他机 构

  办理本基 金登 记业务的 ,应 与代理人 签订 委托代理 协

  议,以明 确基 金管理人 和代 理机构在 投资 人基金账 户

  管理、基 金份 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发放 红

  利、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 宜中的权 利

  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将 “注册登 记

  业务” 统一 修

  改为 “登记 业

  务” 并完善 表

  述。

  三、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享有 以下 权利:

  1 、取 得注册 登记费;

  2 、建 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 账户;

  3 、 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务的 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依 照有 关规定于 开始 实施前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三、基金 登记 机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 享有以下 权利 :

  1 、取 得登记 费;

  2 、建 立和管 理投资人 基金 账户;

  3 、 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 资料、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等;

  4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登 记业 务规则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规定于 开始 实施前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5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将 “注册登 记

  业务” 统一 修

  改为 “登记 业

  务” 并完善 表

  述。 78

  四、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承担 以下 义务:

  1 、 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的注册登 记

  业务;

  2 、 严 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的注册登 记业 务;

  3 、 保 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 的申 购与赎回 等

  业务记 录 15 年以上;

  4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基 金带 来的损失 ,

  须承担相 应的 赔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 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其他情形 除外 ;

  5 、 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办 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供 其他 必要的服 务;

  6 、接 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

  7 、法 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 登记 机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 承担以下 义务 :

  1 、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的登记业 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办理

  本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务 ;

  3 、 妥善 保存 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称、 身

  份信息及 基金 份额明细 等数 据备份至 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机构。 其保 存期限自 基金 账户销户 之日 起不得少 于

  二十年;

  4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投 资人 或基金带 来的 损失,须 承

  担相应的 赔偿 责任,但 司法 强制检查 情形 及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除 外;

  5 、 按 《基 金 合同》 及招 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人办 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 、提供其 他必 要的服务 ;

  6 、接 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将 “注册登 记

  业务” 统一 修

  改为 “登记 业

  务” 并完善 表

  述。

  明确登记 机

  构保存登 记

  数据的期 限

  不少于20

  年。 79

  基金的投 资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 产投 资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包

  括中证50 债 券指数的 成份 券及其备 选成 份券以及 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它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 其中, 中 证50 债 券指数

  成份券及 其备 选成份券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其 它金融 工具的投 资

  比例符合 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 构的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资 产投 资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包 括

  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据 、政 策性银行 金

  融债、债 券回 购、银行 存款 等固定收 益类 资产、国 债

  期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本基金 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于 中债10 年期 国债指数 的成 份券及其 备

  选成份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投 资于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银行金 融债 等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扣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 范

  围,并可 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适 时合 理地调整 投

  资范围。

  根据现行 投

  资指引的 要

  求明确转 型

  后的投资 范

  围及投资 比

  例。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 过被 动式指数 化投 资以实现 跟踪 中证50 债

  券指数, 从而 为投资者 提供 一个分享 中国 债券市场

  发展的有 效投 资工具。

  删去原基 金

  的投资理 念。 80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被动 式指数基 金, 采用最优 复制 法,主要

  以标的指 数的 成份券构 成为 基础,综 合考 虑跟踪效

  果、操作 风险 等因素构 建组 合,并根 据本 基金资产

  规模、日 常申 购赎回情 况、 市场流动 性以 及银行间

  和交易所 债券 交易特性 及交 易惯例等 情况 ,进行取

  整和替代 优化 ,以保证 对标 的指数的 有效 跟踪。

  当预期成 份券 发生调整 时, 或因基金 的申 购和赎回

  等对本基 金跟 踪标的指 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 影响时,

  或因市场 流动 性不足时 ,或 因债券交 易特 性及交易

  惯例等因 素影 响跟踪标 的指 数效果时 ,或 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 复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 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构建替代

  组合。由 于本 基金资产 规模 、日常申 购赎 回情况、

  市场流动 性、 债券交易 特性 及交易惯 例等 因素的影

  响,本基 金组 合中个券 权重 和券种与 标的 指数成份

  券和券种 间将 存在差异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力 争本 基金的净 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之 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 跟踪 误差不超 过2% 。如 因指数 编制规则 或

  其他因素 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超过 上述范

  围,基金 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 措施避免 跟踪 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 步扩大。

  (一)资 产配 置策略

  为实现紧 密跟 踪标的指 数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90% 的 资产 投资 于中 证 50 债券

  指数成份 券和 备选成份 券。 本基金将 采用 最优复制

  本基金为 被动 式指数基 金, 采用抽样 复制 和动态最 优

  化的方法 ,选 取标的指 数成 份券和备 选成 份券中流 动

  性较好的 债券 ,构造与 标的 指数风险 收益 特征相似 的

  资产组合 ,以 实现对标 的指 数的有效 跟踪 。如标的 指

  数成份券 或备 选成份券 的流 动性不足 或因 基金 日常 申

  购赎回以 及银 行间和交 易所 债券交易 特性 及交易惯 例

  等情况, 基金 可将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10% 的仓位 投

  资于非成 份券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力 争本 基金的净 值增 长率与业 绩

  比较基准 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2%,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2% 。 如因指 数 编制规则 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 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超 过上 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 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 、跟踪误 差

  进一步扩 大。

  1 、资 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 密跟 踪标的指 数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将以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90% 的资 产投资于 中 债10 年 期国 债

  指数成份 券和 备选成份 券。 本基金将 采用 抽样复制 和

  动态最优 化的 方法,主 要以 标的指数 的成 份券构成 为

  基础,综 合考 虑债券流 动性 、基金日 常申 购赎回以 及

  银行间和 交易 所债券交 易特 性及交易 惯例 等情况, 进

  行替代优 化, 以保证对 标的 指数的有 效跟 踪。

  2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抽 样复制和 动态 最优化的 方法 进行被动 式

  指数化投 资, 在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化 的前 提下,本 基

  金可采取 适当 方法,如 “久 期盯住” 等优 化策略对 基

  根据转型 后

  指数基金 的

  特点调整 投

  资策略。 81

  法,主要 以标 的指数的 成份 券构成为 基础 ,综合考

  虑跟踪效 果、 操作风险 等因 素构建组 合, 并根据本

  基金资产 规模 、日常申 购赎 回情况、 市场 流动性以

  及银行间 和交 易所债券 交易 特性及交 易惯 例等情

  况,进行 取整 和替代优 化, 以保证对 标的 指数的有

  效跟踪。

  (二)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最 优复制法 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在

  力求跟踪 误差 最小化的 前提 下,本基 金可 采取适当

  方法,如 “久 期盯住” 、“ 比例盯住 ”等 优化策略

  对基金资 产进 行调整, 降低 交易成本 ,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 度之内, 尽量 缩 小跟踪 误差 。

  1 、债 券投资 组合的构 建

  本基金在 建仓 期内, 将 按照 中证50 债券 指数各成 份

  券构成, 并综 合考虑本 基金 资产规模 、市 场流动性

  和交易成 本等 因素对其 逐步 买入。当 遇到 成份券流

  动性不足 、价 格严重偏 离合 理估值、 单只 成份券交

  易量不符 合市 场交易惯 例等 其他市场 因素 及预期标

  的指数的 成份 券即将调 整或 其他影响 指数 复制的因

  素时,本 基金 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结 合经 验判断,

  对个券权 重和 券种进行 适当 调整,以 期在 规定的风

  险承受限 度之 内,尽量 缩小 跟踪误差 。

  当基金规 模过 小时,根 据债 券市场成 交惯 例,基金

  可能只能 购买 部分成份 券; 当基金规 模过 大时 ,受

  到市场流 动性 和法规限 制等 影响,基 金将 从备选成

  份券中挑 选替 代债券或 替代 组合满足 跟踪 需求。

  金资产进 行调 整,降低 交易 成本,以 期在 规定的风 险

  承受限度 之内 ,尽量缩 小跟 踪误差。

  3 、国 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 则,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跃 的国 债期货 合 约进 行交易, 以降 低债券仓 位

  调整的交 易成 本,提高 投资 效率,从 而更 好地跟踪 标

  的指数, 实现 投资目标 。 82

  2 、债 券投资 组合的调 整

  (1 ) 定期调 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指数化 投资 组合将定 期根 据所跟踪

  的中证50 债 券指数对 其成 份券的调 整而 进行相应 调

  整。

  (2 ) 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 券发 行量变动 ,本 基金将根 据指 数的新构

  成进行相 应调 整;

  2 ) 本 基金处 理日常申 购赎 回时, 资 金量 可能无法 按

  照标的指 数构 成交易相 应成 份券。本 基金 将综合考

  虑交易规 模、 交易惯例 和成 份券(或 备选 成份券)

  的流动性 等因 素,对债 券投 资组合进 行动 态调整;

  3 ) 若 成份券 遇到退市 、 流 动性不足 、 法 规限制或 组

  合优化需 要等 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综 合考 虑跟踪误

  差最小化 和投 资者利益 ,决 定部分持 有现 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 代性 组合。

  4 )本 基金将 以一定仓 位参 与一二级 市场 套利交易 、

  回购套利 交易 、个券套 利交 易和放大 交易 ,以期减

  小基金运 作的 有关费用 对指 数跟踪的 影响 。

  (3 ) 替代组 合构建方 法

  由于定期 和不 定期的调 整需 求,基金 管理 人可构建

  替代组合 。构 建替代组 合的 方法如下:

  1 ) 按 照与被 替代债券 久期 、 信用评 级相 似和交易 市

  场相同的 原则 ,选择标 的指 数成份券 和备 选成份券

  作为备选 库;

  2 ) 采 用备选 库中各债 券过 去较长一 段时 间的历史数83

  据,分析 其与 被替代债 券的 相关性, 选择 正相关度

  较高的债 券进 一步考察 ;

  3 ) 考 察备选 券的流动 性, 综合流动 性和 相关度两 个

  指标挑选 替代 券,并使 得替 代组合与 被替 代债券的

  跟踪误差 最小 化。

  (4 ) 债券投 资组合的 优化

  为更好地 跟踪 指数走势 ,我 们将采取 适当 方法对债

  券投资组 合进 行整体优 化调 整,如“ 久期 盯住”、

  “比例盯 住” 等。

  1 )久 期盯住

  “久期盯 住” 策略是指 投资 组合久期 与标 的指数久

  期一致为 目标 ,即满足 :

  从而使得 在收 益率曲线 平行 移动的情 况下 ,债券投

  资组合和 标的 指数走势 一致 。

  2 )比 例盯住

  “比例盯 住” 主要是考 虑到 不 同类型 债券 和不同期

  限债券收 益率 波动情况 的不 一致, 表 现为 隐含税率 、

  信用利差 和期 限利差的 变动 。 考虑各 类型 债券权重 ,

  力争基金 组合 各类型债 券权 重与标的 指数 分布相匹

  配,减少 类型 错配的跟 踪误 差;考虑 各个 期限的债

  券权重, 力争 基金组合 各个 期限段权 重与 标的指数

  分布相匹 配, 减少期限 利差 变动造成 的跟 踪误差。 84

  投资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 为: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 资;

  4 、 买 卖其他 基金份额 ,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

  6 、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7 、 当时 有效 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 定,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二)投 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 下限制:

  1 、 本 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投 资比 例的规定 ;

  2 、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 它投资限

  制;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性规 定,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不 受上 述规定的 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 中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的成份券 及其

  备选成份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投资于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银行金融 债等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 可转 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4 ) 基金总 资产不超 过基 金净资产 的14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 金 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0% ;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投资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

  根据 《运作 办

  法》 及相关 投

  资指引明 确

  转型后基 金

  的投资比 例

  限制。

  根据 《运作 办

  法》 第34 条、

  第 35 条的规

  定完善投 资

  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

  约定的期 限

  及调整的 期

  限。

  根 据 《运作 办

  法》第33 条

  的规定补 充

  关联交易 的

  内控条款 。 8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由

  于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以 达到 标准。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 述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

  于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 活

  动。

  基金管理 人 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86

  人及其控 股股 东、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 其有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或 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 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重大 关

  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 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 制。 87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中 证 50 债券指 数×95% +银

  行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中证50 债券 指数从包 括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市 场以及银 行间 市场挑 选 50 只流动性

  强、规模 大、 质地好的 债券 组成样本 ,是 国内首只

  跨市场成 份类 债券指数 。如 果今后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基 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可 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

  中债10 年期 国债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

  ( 税后)*5%

  若基金标 的指 数发生变 更, 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随之 变

  更,基金 管理 人可依据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根据 投资情况 和市 场惯例调 整基 金业绩比 较

  基准,无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但 基金管理 人

  调整业绩 比较 基准应取 得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后,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 人应 在调整实 施前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上刊 登

  公告。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更 能

  为市场普 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出 时, 本基金可 以

  在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变 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

  告,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根据标的 指

  数的变更 调

  整业绩比 较

  基准, 并明 确

  业绩比较 基

  准的调整 安

  排。 88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长 期平均风 险和 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 票基 金、混合 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 指数 型基金, 主要 采用指数 复制 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 表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以 及标 的指数所

  代表的债券 市 场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长 期平均风 险和 预期收益 率

  低于股票 型基 金、混合 型基 金,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本基金为 指数 型基金, 主要 采用 抽样 复制 和动态最 优

  化的方法 跟踪 标的指数 的表 现,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标的指 数所 代表的债 券市 场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征 。

  根据投资 策

  略调整表 述。

  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

  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 法

  3 、 基 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 基 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使 债

  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删 去

  行使股东 权

  利的相关 表

  述。

  基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 据届时有 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本基金不 参

  与融资融 券

  交易。 89

  基金的财 产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银

  行存款本 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本息 和基 金应收款 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完善表述 。

  基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开立资金 结算 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 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 业务,并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 中国 人民银行

  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 销机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规范 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用 账

  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根 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 情

  况及法律 法

  规变动调 整

  表述。

  基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 理、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 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 互抵消;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

  金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基 金财 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债 权

  完善表述, 与

  前后文保 持

  一致。 90

  相互抵消 。非 因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 执行。

  债务不得 相互 抵销。非 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对基 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相关 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 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 期 货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非交 易日 。

  根据基金 运

  作情况调 整

  估值的范 围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 的目的是 客观 、准确地 反映 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 、增 值,依据 经基 金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 格的基础 。

  删去不必 要

  的表述。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债 券、 权证和银 行存 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 债。

  基金所拥 有的 债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国 债

  期货合约 、其 他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完善表述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 核无误后 ,

  以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1 、某 一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市 后,

  该类别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别 基金 份额的余 额

  数量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及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

  除外。基 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

  根据基金 运

  作需要明 确

  并完善估 值

  程序, 包括 计

  算方法、 尾 数

  处理、 复核 安

  排等内容 。 91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 方式进行 估值 :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 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选取 估

  值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对应 的估值净 价

  估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 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另行协 商

  约定;

  (2 )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2 、 首 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等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4 、 同 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5 、 中 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

  交易日结 算价 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

  同订明的 估值 方法、程 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

  根据相关 自

  律规则、 托 管

  人的意见、 转

  型后基金 的

  投资范围 调

  整估值方 法。

  明确管理 人

  和托管人 在

  基金核算 方

  面的责任 承

  担安排。 92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区 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 送 股、 转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因 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 、 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如

  果今后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化, 或者有更 权威 的、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 受的估值 技术 推出,或 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合用 于本基金 的估 值技术时 ,本 基金在经

  基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变 更估 值技术并 及时 公告。

  5 、 同 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方,共同 查明 原因,双 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 93

  6 、 如 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 94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当 估值 或份额净 值计 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 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明确估值 错

  误的判断 标

  准。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1 、差 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 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 方”)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 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 故障 差错、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 术水平无 法预 见、无法 避免 、无法克

  服,则属 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 者的交易 资料 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 不当得利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或登 记机 构、或销 售机 构、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 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 的,过错 的

  责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估 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 差

  错、数据 传输 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 差错 等。

  完善表述, 删

  去不可抗 力

  情形下的 相

  关安排。 95

  的义务。 96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2 、差 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 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 责,不对 第三 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差 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 任方。

  (4 )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错的 正

  确情形的 方式 。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对 直接损失 承

  担赔偿责 任; 若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并 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 误

  已得到更 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 值错 误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 应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或 不

  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 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 损

  方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估 值

  错误责任 方。

  (4 ) 估值错 误 调整采用 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 发生估值 错

  完善表述, 删

  去差错方 及

  第三方之 间

  的追责安 排。 97

  (5 ) 差错 责 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 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 追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 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 任,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有 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 受的损失 。

  (7 )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误的正确 情形 的方式。 98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3 、差 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 人应当及 时进 行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 差

  错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差 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

  并就差错 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5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人应 当及 时进行处 理,

  处理的 程 序如 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 错误 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 错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对 因

  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 错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由 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完善表述 。 99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2 )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处 理。

  完善表述, 调

  整文本结 构。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1 、 与 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 券交易场 所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或 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 形。

  根据监管 要

  求调整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基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

  计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增加基金 净

  值确认的 安

  排。 100

  特殊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本基金可 投

  资国债期 货,

  增加期货 交

  易所并完 善

  表述。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基金费用 的种

  类

  3、从 C 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财 产中计提 的销 售服务费 ;

  ?...

  5 、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和诉 讼费 ;

  6 、基 金上市 费及年费 ;

  ?...

  8 、基 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本基金终 止清 算时所发 生费 用,按实 际支 出额从基

  金财产总 值中 扣除。

  ?...

  3 、 基 金管理 人 与标的指 数供 应商签订 的相 应指数许 可

  协议约定 的指 数使用许 可费 ;

  5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审计 费、 诉讼费和 仲裁 费 ;

  ?...

  7 、基 金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相关 账户的开 户及 维护费用 ;

  10 、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财产中计 提的 销售服务 费;

  ?...

  增加本基 金

  的指数许 可

  使用费、 期 货

  交易费用、 审

  计费、仲 裁

  费, 删去上 市

  交易费用 。 101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管理费划 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

  下降基金 管

  理费, 明确 顺

  延支付的 相

  关安排。 102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划 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明确顺延 支

  付的相关 安

  排。 103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3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年费率 为0.35%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 份额每日 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 份额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 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 给各 个基金销 售机 构。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 费主 要用于支 付销 售机构佣 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 行销广告 费、 促销活动 费、 持有人服

  务费等。

  销售服务 费不 包括基金 募集 期间的上 述费 用。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财产中计 提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年费率 为0.35% 。本 基金 销售服务 费

  按前一日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 销售 服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 份额每日 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 份额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各 销售 机构,或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并 由

  基金管理 人代 付给各基 金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延 。

  明确销售 服

  务费的计 提

  方式及顺 眼

  支付的安 排。 104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4 、指 数使用 许可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费 按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万分之一 点五 (1.5 个基 点 ) 的年费 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 万分之 一点五/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 付 的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指数许可 使用 基点费每 日计 算,逐日 累计 ,按季支

  付。许可 使用 基点费的 收取 下限为每 季度 人民币伍

  万元 (5 万元 ) , 基金设 立 当年, 不足3 个月的 , 按

  照3 个月 收费 。

  4 、基 金合同 生效后标 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 照基 金管理人 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 所签订的 指

  数使用许 可协 议中所规 定的 指数许可 使用 费计提方 法

  支付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许 可

  使用固定 费不 列入基金 费用 。

  指数许可 使用 费的费率 、收 取下限、 具体 计算方法 及

  支付方式 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

  如果指数 使用 许可协议 约定 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的计 算

  方法、费 率和 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整, 本基 金将采用 调

  整后的方 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 使用费。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招募说明 书及 其更新中 披露 基金最新 适用 的方法。

  标的指数 调

  整后修改 许

  可使用费 的

  相关安排 。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4 -9 、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 额

  列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根据上文 修

  改调整序 号。

  不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包 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 费用 等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 精简表述 。 105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基金

  销售费率 或基 金销售服 务费 等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 管理 费率、基 金托 管费率或 基金 销售费率

  等费率(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费率

  标准的除 外)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基 金托 管费率或 基金 销售费率

  等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施 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金 规模 等因素协 商

  一致,酌 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率、托管 费率 、销售服 务

  费率,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除 根据法律 法

  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以 外,提高 上述 费率需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于新 的

  费率实施 日前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公告 。

  完善表述 。 106

  基金的收 益与 分

  配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分 配

  利润与未 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

  完善表述 。 107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由 于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 额 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金 份 额类别对 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 在 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每年收益 分

  配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金份 额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 得低 于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

  3 、 基 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再 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的基 金份额,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 红。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 下的 基金份额 ,只 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4 、 基 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面值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1 、 在 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 份基金份 额每 次基金收 益

  分配比例 不得 低于基金 收益 分配基准 日每 份基金份 额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 自动转为 同

  一类别的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 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而C

  类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对应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份 基

  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完善表述 。 108

  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完善表述 。

  基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当 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 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足以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 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 为同一类 别

  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 照登记机 构

  相关业务 规则 执行。

  完善表述 。

  基金的会 计与 审

  计

  基金会计 政策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 原则:如 果

  《基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2 、 基金的 会 计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 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 度

  披露;

  完善表述 。

  基金的年 度审

  计

  2 、 会 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会 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 须

  通报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会计师事 务

  所更换注 册

  会计师应 经

  管理人同 意。

  完善表述 。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的 披露 内容、披 露

  方式、登 载媒 介、报备 方式 等规定发 生变 化时,本 基

  金从其最 新规 定。

  明确按法 律

  最新规定 执

  行。 109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指定 媒体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露,并 保证 基金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完善表述 。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一)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 站上。

  2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同 》 当 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 体程 序,说明 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 律文件。

  (一)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同 》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 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律 文件 。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债期 货

  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 国债 期货交易 对基 金总体风 险

  的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 资目标。

  本基金已 获

  核准, 删去 不

  适用的信 息

  披露安排 。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二)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 体上 。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本基金已 成

  立, 删去不 适

  用的信息 披

  露安排, 。 110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二)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 产

  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 过其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开 放日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 次日,将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本基金分 为

  两类基金 份

  额, 相应完 善

  表述。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五)基 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将基 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

  本基金转 型

  后不再上 市

  交易, 删去 不

  适用的信 息

  披露安排 。 111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四)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本基金在 季度 报告、半 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

  告等文件 中披 露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 债

  期货交易 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 的

  投资政策 和投 资目标。

  根据国债 期

  货的投资 指

  引补充信 息

  披露要求 。 112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八)临 时报 告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基 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6 、管理 费、 托管费等 费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受申 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五)临 时报 告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仲 裁;

  ......

  16 、管理 费、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等 费用 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 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受申 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本基 金增 加或调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 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 他事项。

  调整临时 报

  告内容, 增 加

  仲裁、 销售 服

  务费变更、 调

  整类别设 置、

  推出新业 务

  或服务, 调 整

  巨额赎回 的

  处理方式, 与

  上文保持 一

  致。 113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十)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应 当依 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 间、会议 形

  式、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不依法履 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应 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精简表述, 会

  议程序与 上

  文保持一 致。

  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 章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 明

  书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并 向

  基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 者盖章确 认或 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 核确 认。

  完善表述, 明

  确托管人 的

  电子复核 方

  式。 114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 以 下变更 《基金合 同》 的事项应 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1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5 ) 变更基 金类别;

  (6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 合并;

  (8 )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程序 ;

  (9 ) 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 他可 能对基金 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项。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可 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 )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 低赎 回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的,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2 日 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

  精简表述, 不

  再重复上 文

  内容。

  根据《基 金

  法》 第87 条、

  《运作办 法》

  第 48 条,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后 生

  效,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115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 )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构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

  (7 )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

  同》变更 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116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统

  一接管基 金;

  ?...

  (7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7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完善表述, 基

  金合同自 清

  算完毕后 正

  式终止。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或基 金资产清 算

  小组认为 有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更为有 利的 清算方法 ,

  本基金财 产的 清算可按 该方 法进行, 并及 时公告, 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相关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另有规 定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 门的要求 办

  理。

  补充兜底 条

  款。

  基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将基 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配 。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将基 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 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各类 基金份额 在基 金合同终 止

  事由发生 时各 自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的 比例 确定剩余 财

  产在各类 基金 份额中的 分配 比例,并 在各 类基金份 额

  可分配的 剩余 财产范围 内按 各份额类 别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在区分份 额

  的情况下 明

  确财产分 配

  规则。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基金合同 自

  清算完毕 后

  正式终止 。 117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年限保存 。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明确清算 文

  件的保管 期

  限。

  违约责任

  一、因《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违约行 为造 成《基金

  合同》不 能履 行或者不 能完 全履行的 ,由 违约的一

  方承担违 约责 任;如属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 人的 违约,根 据实 际情况, 由违 约方分别

  承担各自 应负 的违约责 任。 但是发生 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 的作 为或不作 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2 、 基 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投资 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投 资权 而造成的 损失 等;

  3 、不 可抗力 。

  二、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过

  程中,违 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基

  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自 的行为依 法承 担赔偿责

  任;因共 同行 为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 当承担连 带赔 偿责任, 对损 失的赔偿 ,

  仅限于直 接损 失。

  一、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过 程

  中,违反 《基 金法》等 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 者《基金 合

  同》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害

  的,应当 分别 对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

  同行为给 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 连带 赔偿责任 ,对 损失的赔 偿, 仅限于直 接

  损失。但 是发 生下列情 况, 当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作 为或 不作为而 造成 的损失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由于按 照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损 失等 。

  调整文本 结

  构, 明确管 理

  人和托管 人

  的免责事 由。 118

  三、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素 导

  致业务出 现差 错,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基 金财 产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 责任。但 是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增加不可 控

  因素下双 方

  的责任安 排。

  争议的处 理和 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决

  的,应提 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 同》 受中国法 律管 辖。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按 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 力。除非 仲裁 裁决另有 决

  定,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 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国法 律管 辖。

  完善表述, 明

  确双方在 争

  议处理期 间

  的职责。 119

  基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间 、基 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

  1 、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双方 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签 字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并经 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

  2 、 《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 准并公告 之日 止。

  ......

  5 、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资 者 在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销 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 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双方 盖章

  以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字 或盖 章并在募 集

  结束后经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

  续,并经 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

  2 、 《基金 合 同》 的有效 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

  ?...

  5 、 《基 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阅 。

  完善表述, 基

  金合同为 当

  事人之间 的

  法律文件 。

  根据《基 金

  法》 第82 条,

  清算报告 报

  证监会备 案。

  完善表述, 与

  上下文保 持

  一致。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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