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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区“农地”抵押贷款 办法出台

2016年06月06日 07:04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高伟

  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土部介绍,2015年3月,国土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要求,银监会会同国土部在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调研论证后,制定本办法。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此外,《办法》还从贷款总体要求、用途、条件等方面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贷款业务提出要求。同时,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流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国土部表示,《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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