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齐鲁证券彭晨案为单位犯罪?153名员工参与募资

2016年04月29日 07: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齐鲁证券(已更名为“中泰证券”)高管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彭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罚金4万元。对于判决结果,彭晨及其代理律师已表示将继续上诉,希望司法机关认定系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犯罪。

  彭晨在2014年被司法机关带走调查,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私募产品有关,该私募产品涉及资金1.6亿元,到期后无法兑付因此被客户举报。而根据司法机关的披露,此次齐鲁证券参与募集的营业部,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多达60家,参与募集员工153名。

  针对此次案件一审结果,中国经济网试图联系齐鲁证券相关人员,但截至发稿时,仍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风波:“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亏损

  彭晨2012年加入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任该部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财富管理部的创新业务。起诉书称,2012年10月,时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王永彬与彭晨商议,借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方式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投入基金账户,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数量化程序化套利投资交易。

  两人对客户承诺,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优先级份额并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为6%。王永彬提供了上海柏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协议,由彭晨发动齐鲁证券下属的北京、烟台、威海、莱芜等地营业部向不特定客户介绍产品、吸收客户投资。

  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通过上述方式向334名客户募集资金超过1.61亿元。这些资金并没有如承诺去购买优先级份额,王永彬将其中1.33亿元投入到基金专户,全部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并且发生亏损。

  本案涉及的金融产品主要是10只“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该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者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齐鲁证券从中赚取佣金收入。

  彭晨代理律师此前曾表示,案件相关材料显示,齐鲁证券参与各有限合伙份额募集的营业部多达几十家,参与员工多达150多人次。

  对于这种销售,法院认定是彭晨“将产品引入”并“通过打电话或者到营业部”在齐鲁证券内部进行了发动,同时,认定营销人员是向不特定客户进行推介吸收投资。而这两个方面是法院认定彭晨个人犯罪,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细节。

  细节:合作私募兑付能力有限

  齐鲁证券在2013年4月12日至22日进行初始销售的“长安有节2号”,是引发“彭晨案”的产品之一。公开资料显示,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为长安基金,资产托管人为广发银行,于当年4月26日在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彭晨案的情况属于当下私募市场份额销售中的常见现象,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难于认同。

  “这是很常见的私募销售方式,借道基金专户,然后再以各家券商的营业部为渠道做销售。”北京某券商零售业务人士曾对媒体提出质疑,“如果这种情况都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基金专户的销售模式岂不都成了问题?”

  在彭晨案中,齐鲁证券曾前后与首善财富与银善投资两家私募机构进行合作。工商资料显示,首善财富(上海)管理中心股东为“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善财富营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中前者注册地为北京,股东包括首善财富CEO吴正新和“上海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投资)”;而后者的出资人则为王绪华与首善投资。

  与此同时,首善投资的股东则包括上海甄航投资管理中心(下称甄航投资)和吴正新,而据工商资料显示,甄航投资的出资人则为五名自然人,分别为吴喜枝、冯俊花、史磊、武良军。

  无独有偶,与齐鲁证券合作的另一家私募机构“银善投资”也是如此。上海银善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去年3月份,四名出资的自然人股东为丁美兰、余连芳、傅雪梅、马歆颖,其中丁美兰为法人代表。

  与齐鲁证券合作的两家私募机构均属自然人控股,而这也意味着,在相关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时,其兑付能力或较为有限。此前的媒体报道中,首善财富和银善投资曾就齐鲁证券所代销产品的兑付权责问题出现分歧,而该分歧也造成了后来事态的迅速升级。

  争议:职务行为还是个人犯罪

  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第一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认定,第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正常的理财产品销售。

  2014年4月,彭晨曾对媒体称,上述案子是公司行为,自己只是产品负责人之一。该产品由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负责销售,由于产品手续不全,营业部多次向总部提出要求完善产品手续,加强风控。彭晨在被带走前向媒体出示了会议纪要,营业部等的工作函等,会议纪要显示,总部层面有领导参与,且有营业部负责人参与。

  不过,齐鲁证券则否认公司知情,称“其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完全是其个人行为”。齐鲁证券总裁毕玉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该案件是齐鲁证券已离职的员工彭晨伙同他人,向客户私自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产品并给客户造成损失。

  彭晨的辩护人称,证据材料显示,案件所涉“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的发售行为是在齐鲁证券总部安排下,由齐鲁证券各分公司、营业部实施完成的。彭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检察院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起诉,因此应当补充起诉齐鲁证券。

  对此,在判决书中,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关于被告人彭晨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彭晨涉案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的意见,经查,从本案争议中有关涉案产品的引入、销售募集过程以及参与销售人员规模来看,被告人彭晨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是,关于“应当认定单位犯罪”的意见,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因单位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视情况补充起诉,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未追加起诉。鉴于此,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