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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争议P2P乱象逾半年 五大导向透出未来监管框架

2014年08月30日 07:28    来源: 证券日报    

  监管应明定位、有托管、设门槛、重透明、强自律

  ■本报见习记者 刘 琪

  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何时出台犹如悬在空中的石头,一有风吹就会让人们激动地引颈观望。然而,在媒体的猜测中这个时间表的谜底依然像雾又像风。

  据网贷之家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网贷平台数量已增至1283家,并且预计2014年全年总成交量将突破2500亿元。然而,P2P网贷行业一边在遍地开花的爆炸式发展,但与此同时,网贷平台“跑路”致使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件却频频发生,行业缺乏监管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位参与过多次监管层座谈的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座谈时监管层仅向P2P企业了解业务发展情况,并未透露具体监管策略,“也并没有明确管政策出台得时间”。

  尽管如此,未来P2P网贷监管框架可以从监管层相关人士的讲话中窥见一斑。本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监管层的表态发现,五大导向已透出未来监管政策取向。

  监管重点侧重五个方面

  在今年4月21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他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随后在7月8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在出席“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时指出,对于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并且,他在会上首次透露了对于P2P的监管几个重点关注方面:第一,对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其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第二,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就是有多少钱做多少事儿”,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资金要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第三,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第四,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但不追求高利率、高回报的项目;第五,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不仅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的提供,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重点关注风险防范

  虽然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在座谈会上并未明确监管政策出台的时间,不过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在今年8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透露,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年初将有P2P监管细则规划出台。

  在“四条红线”基础上,他进一步详解了细化的行业门槛内容以及监管意见。杨晓军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总体是鼓励创新。他还在发言中特别细化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包括:第一要“明定位”,P2P机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自身不承担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职能,P2P公司应当“不碰钱”;第二,P2P机构应与客户资金严格隔离,实行独立第三方托管;第三是“有门槛”,P2P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第四要“重透明”,面向出借人的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第五是“强自律”,鼓励行业自律规定,及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

  无论是四条红线,还是五条导向,都可以看出监管的主旨是为了防范风险。“监管层最关注的当然是安全”,参加过监管层座谈会的有利网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一个P2P平台面对的投资人的数量非常多,所以如果平台不安全,发生了卷款跑路的情况,打击面将会非常大,涉及的人将会非常多。反过头来看,监管层也会担心一个平台是否打算长久做下去,平台在为金融消费者保护这块儿有没有做得比较充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平台在各个层面上是否有能力控制住风险。”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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