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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铺路"可交换债券 助上市公司股东盘活存量股权

2014年06月17日 18:25    来源: 新华网     潘清

  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消息,《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发布。上交所“铺路”可交换债券,意味着上市公司股东盘活存量股权有了新途径。

  上述《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此之前,新华保险已于4月初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拟以其所持有的新华保险部分A股股票作为标的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业界普遍认为,《实施细则》的发布及宝钢集团发行意向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产品试水将近,这对盘活上市公司股权存量、拓展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渠道、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个品种,是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担保品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

  据了解,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着类似的要素,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期等。二者投资价值均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其不同之处包括:发行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此外,二者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影响也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上交所方面透露,为与目前债券交易机制和投资者交易习惯保持一致,可交换债券采取净价交易;为符合回购标准的可交换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预留了空间,具体回购标准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除用于交换的股票停牌或出现权利瑕疵影响换股时需要对债券停牌或暂停换股外,未直接限制其他情形下投资者的债券交易与换股权利;与可转债有最低流通面值3000万元不同,未对可交换债券最低流通面值进行限制,产品设计更为灵活。

  为加强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还强化了可交换债券特殊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在定期信息披露内容中增加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要求发行人在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或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时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等,同时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就发行人无法及时补足股票时的补救安排事先进行约定。

  作为股债关联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交换债券已经成为境外市场的成熟品种之一。据统计,2000年至2013年,全球可交换债券发行量近2000亿美元。近年来,亚洲等新兴市场可交换债券发行量显著上升,中国海外集团、津联集团等也曾在离岸市场完成发行可交换债券。

  业界专家分析认为,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打通盘活现有股票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巧妙实现投资组合的优化。作为市场创新产品,可交换债券为投资者开辟了又一投资渠道。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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