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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核体制将调整

2014年03月03日 10:5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券商资产证券化监管策略有所调整,券商专项资管计划被证监会取消之后,证监会新设立的债券监管部将全面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工作。

  上周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工作将由公司债券监管部负责,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机制将充分体现简政放权的市场化原则,具体办法将在近期发布。

  一家大型券商的资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无疑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券商可以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过,在相关业务监管文件出台前,手边的部分业务需要缓缓了。

  业内人士预计,备案制是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方向,但新部门债券监管部在短期内实施该方法的可能性不大,过渡期内,可能要对原有的资产证券化报批审核体制作出调整,导向为加快审批速度。或会分类监管、分类审批,对于比较成熟的、风险比较清晰的业务品种,采用备案制简化审批;对于创新的业务品种,采用比较严格的审批论证程序。

  专项资管已不适合

  资产证券化发展

  据了解,传统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共分三种——集合资管、专项资管和定向资管。除了专项资管外,集合资管和定向资管均为备案制,证监会2013年3月颁布实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券商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类别、产品结构、监管方式等诸多重要环节,现阶段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尚需证监会审批。

  “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审批严格导致时间表难确定、流动性差等原因导致专项资产管理规模增长较为缓慢。”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指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券商大集合和小集合产品规模分别为2032亿元和1537亿元,定向资管规模为4.84万亿元,而专项资管规模仅111亿元。

  张晓军在“支持引导证券公司产品创新”方面表示,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和场外交易业务规范发展。随着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视,专项资管这个载体已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发展。

  “自证监会从2005年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证券化试点工作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券商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一直停滞不前,甚至有的券商主动放弃。”上述资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 券商一般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人力投入多年均保持在5-6人的水平。

  据了解,按照原有审批模式,券商发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需要先通过市场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证监会券商资管专项计划审批通道,审批期限为2个月。

  而目前信托、保险、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帮助企业盘活应收款的融资产品发行,与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而这些产品大多以备案制方式发行,发行过程灵活简便,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构成强有力的竞争。

  因此,多位券商人士希望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也能实现备案发行,与相似产品形成平等竞争。

  去年7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召开会议提出要高效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构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走向备案制。

  原有审核流程将调整

  备案制短期难实现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截至2月24日,仍有37个设立专项计划的申请处于审核通道当中,其中1月份受理8个专项计划,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部分项目无法判断是何种类型的专项计划外,绝大多数专项计划均为资产证券化产品。

  按照证监会安排,对于已提交但尚未受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申请,相关证券公司自行撤回;已经受理的,相关证券公司可以撤回,对于未撤回的,证监会将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目前,已有13个项目被受理。

  北京一名有项目在会的券商资管人士表示,他们的项目已经在受理之中,且运行3个多月了,暂时不打算撤回。

  一家大型券商的资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则指出,在证监会相关规则出台之前,手边正在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暂缓了。

  “债券监管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下一步可能要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报批审核体制作调整,导向为加快审批速度,审批流程相对更加清晰,更加透明化,在备案制之前,该项业务或还将需要审核。”上述北京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市场上也有希望立刻实行备案制的观点出现,对此,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汪六七表示,上述观点需要区分看待。

  汪六七指出,备案制是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方向,但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短期内直接采取备案制可能性小,或先需要分类监管、分类审批。比如,制定不同的审批政策,对于比较成熟的、风险比较清晰的业务品种,建议采用备案制简化审批;而对于创新的业务品种, 采用比较严格的审批论证程序。

  汪六七建议,应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将监管重心从目前阶段的重视产品设计和发行环节的论证审批,转移到加强产品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以满足产品流通转让环节中投资者的定价估值需求。程丹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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