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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臻成熟的国外巨灾保险体系

2014年01月09日 07:4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毛振华 

  巨灾往往造成的是毁灭性打击,带来的灾后重建耗资巨大。国外部分国家已经探索建设巨灾保险体系,政府通过不同的参与形式,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英国是目前欧洲规模最大、全球第三大保险业市场,同时也是全球保险业的清算和风险交易中心。英国的保险覆盖率高,2630万户家庭中,约有1970万户家庭购买了财产保险。自然灾害保险覆盖率方面,如洪水灾害、飓风灾害和地震灾害的保险覆盖率都在90%左右。

  2012年12月,欧洲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发布了《欧盟自然灾害相关风险及保险责任范围》指导报告,对比了各成员国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巨灾保险覆盖率以及收费特点和政府资助状况。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0年期间,洪灾和飓风在英国各自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相当于该国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32%和0.35%,这一水平在欧盟27国当中处在较低水平,属于低自然灾害风险国家。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或制度不尽相同,在巨灾保险方面主要是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罗马尼亚政府要居民须为其住房购买强制性的洪灾和地震灾害保险;在荷兰,洪灾和地震灾害并非可保险种,政府将为受灾居民提供事后补偿;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其他成员国也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

  但在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欧盟国家中,各国情况又不尽相同。如英国、丹麦和法国等10个成员国消费者购买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时,其基本保险协议中就自动捆绑了洪灾保险。包括英国在内的11个国家的基本险合同中涵盖了飓风灾害险。

  美国尝试则发行巨灾保险债券,近年来加速得到资本市场认可,仅2011年至今,该市场体量就增长了20%。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保障手段,不同国家政府在是否参与配置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部分国家政府并不参与巨灾保险推广。英国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专家认为,英国保险业和政府间的关系更像是建设性伙伴关系,政府职责范围的清晰、可界定,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国内保险市场的完善又促使政府特别注意加强和英国保险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合作。另一部分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政府主导特征明显。西班牙巨灾保障体系中政府给保险公司充当最终担保人,对投保人损失进行足额赔付,具体通过西班牙保险赔偿联合会来运作,提供无限额担保。新西兰地震保险是政府为主,具有强制性,以确保地震保险普及。新西兰巨灾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呈现出最重要的两个特点:一是从完全官办逐步过渡到官办民营;二是从大包大揽的普惠逐步过渡到关注国计民生领域。

  无论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以何种形式参与,其扮演的统筹规划角色是不变的。针对市民时,部分国家政府尽量避免“一刀切”,让市场和居民自主选择。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与服务的委员巴尼耶主张,在欧盟层面实现统一的巨灾保险机制。初衷虽好,但带有“强制属性”推广的巨灾保险产品,引发了市场人士质疑。权威行业组织“保险欧洲”称,鉴于自然灾害在欧洲各地区表现差异较大,通过市场层面推广适合当地的个性化产品更符合市场规律。

  常规保险产品中绑定巨灾保险在欧洲颇为普遍。不过,只有比、英、法、西、爱五国将地震险绑定在普通保险产品中。但多数成员国的这种绑定都是以自愿原则销售。强制巨灾险在某些成员国国家普及率达到20%。

  鉴于上述这些不平衡表现,“保险欧洲”和“欧洲风险管理联盟”等权威组织建议欧洲各国在推出巨灾保险产品时,宜根据风险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量身设计,不搞“一刀切”的解决方案。“保险欧洲”的政策顾问安妮玛丽博斯表示,推行具有强制性的、覆盖多种灾害的保险组合产品不利于市场创新。

  这些权威组织还建议,应加强公私组织合作,在合理预防灾害机制前提下,建立一个更全面的风险数据库,以制定出能准确覆盖风险的保险产品。而统一费率的保险产品在应对巨灾赔付时过于粗放,效果有限,需要根据科学的数理计算,找到更精确的浮动费率的产品向大众推广。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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