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3年3月12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在财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保费收入上划机制,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按照账户类型及用途划拨和使用资金。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并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切实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盘点内容速览
《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实施
保监会发布“偿二代”整体框架
中介机构准入门槛大幅提升
人身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实施
“卖保险”须有大专以上学历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启动
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资产千亿以上企业可设自保公司
(责任编辑: 马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