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轰动一时的原知名基金经理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对一审的最大不同是,辩方提出李旭利受办案人员威胁诱供,因此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排除李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以及李妻袁雪梅的证词。
法院在听取证词后,对于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以支持,而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证词也被检方撤回。
至于宣判时间点,上海高院预计在两周左右会有结果。
检方:或调查证词取得过程/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与一审不同的是,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已由朱有彬变为朱明勇。朱明勇抓住一审时有关李旭利通话细节证据缺失的漏洞进行辩护,因此双方就“是否受到办案人员威逼利诱”展开交锋。
辩方表示,李旭利曾在一审时表示,“接过袁雪梅的手机与李智君通话”这一情节系被迫编造,事实上,李旭利从未与李智君通过电话,而且不认识李智君。
此前在一审证词中,李旭利曾供述:2009年4月初,李智君多次打电话劝妻子袁雪梅买股,但被袁拒绝。2009年4月6日晚李智君又致电袁雪梅提此事,李旭利恰好在旁边,因此接过电话。李智君在被拒后仍然劝说李旭利用账户资金为营业部做交易量,李旭利建议:“那可以买一点大盘金融股,比较安全,流动性好。”李智君又问:“买一点是什么概念?”李旭利答:“就二、三百万股吧。”
辩方表示,李旭利之所以编造相关情节是受到经侦人员称要羁押其妻子的威胁,称办案人员以“韩刚案”(首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获刑的基金经理)时羁押其亲属为例对他进行警告。同时也受到许春茂案影响,希望以较好的态度被判缓刑。
因此,原本不认罪的李旭利在被经侦人员威胁后认罪,此后又多次修改口供。当时,袁雪梅和李智君不承认相关情节,但在办案人员要求下,李旭利才写纸条和留下录音给两人,劝说配合取证。
检方则否认存在非法取证,并请出当时主要的两位侦查人员出庭。两位侦查员阐述了抓捕和审讯李旭利的经过,否认有威胁要羁押李旭利妻子的情况,称李旭利在经过办案人员思想教育后,主动进行了有罪供述,同时李旭利为缩短侦查期限,主动提出给李智君写信,后来又写信给袁雪梅让其劝说李智君。
但与此同时,检方也表示,对于袁雪梅证词的取得过程,“后面内部可能还要调查”,并表示,由于“对袁雪梅的证词存在不同认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请撤回袁雪梅的证词。
法庭:不能证明刑讯逼供或胁迫/
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法庭认为:不能证明办案人员有实施刑讯逼供或胁迫等行为,李旭利的供述是其自行叙述形成,对于排除李旭利有罪论述的申请不予以支持。同时允许检方提出撤回袁雪梅证词的申请。
此后,双方又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辩方主要论点是:对李旭利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对于李旭利行为的定性也存在问题。辩方认为,对于支持核心事实(李旭利是否与李智君通话指令其买股票)的证据缺失,袁雪梅证词被撤回,而李智君的证词模糊,且无法联系到此人出庭作证。
检方观点则完全相反,其主要证据除了李本人供述外,还指出了李旭利一贯行为(2005年~2008年有“老鼠仓”’行为,买卖股票49只,获利3000多万元)以及交易行为的密切关联度(李旭利两个控制账户分别买入工行、建行股票10分钟后,李旭利对所管理基金下了交易指令买入工行、建行)。
与一审时情况类似,控辩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是工行、建行这两只超级大盘股是否存在通过基金抬轿子的“老鼠仓”行为,双方也各执一词。
李旭利:这次是被冤枉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昨日二审中,从李旭利的当庭陈述以及从一些证据信息中,透露出其自抓捕到一审、二审以来的心路变化过程。
审讯阶段,李旭利在给袁雪梅的一张纸条上写道,希望尽量争取短刑,自己不可能完全没事,如果妻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孩子会失去所有的亲人,家庭破碎,自己也将失去念想。李旭利在昨日庭审中也表示,此前之所以认罪主要是担心妻子受羁押,孩子受影响。
此外,李旭利还表示,一审前没有推翻有罪供述证词的原因是,考虑自己当时已被羁押近10个月,如果推翻证词又要延长侦查时间。而此前韩刚案判一年实刑、许春茂案判三缓三的案例使他希望案件能赶紧判完。一审判决后,他也因为上述考虑而一度取消上诉,认为上诉无用。
在二审庭审结束时,李旭利进行自我陈述时表示,如今四年刑期过半,其实上诉已没有太大必要,但自己坚持上诉的原因是,希望让社会了解该案件真实情况。同时李旭利在庭审中反复提到,“我不能说自己是无辜的,但这次是被冤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