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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资管存6大违规暂停受理产品备案 3名负责人被公开谴责

2018年07月12日 17:37    来源: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7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和合资管)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总经理蒋毅尧、合规负责人郭寒冰予以公开谴责。

  同时,并自2018年7月6日起,和合资管暂停受理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和合资管应当妥善处置现有业务风险,对照纪律处分决定书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整改,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回归期货公司主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

  资料显示,和合资管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为和合期货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

  在处罚决定中,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和合资管存在六大违法违规事实:(一)违反投资范围规定;(二)违反规定公开募集;(三)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四)信息披露不充分;(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六)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

  和讯网注意到,在今年5月时,和合期货也曾因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持续不得低于40%的风险监管指标规定,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等人被山西证监局警告罚款。

  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

  经查明,和合资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违反投资范围规定

  和合资管代表A资管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B信托计划为C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B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由和合资管实际控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二)违反规定公开募集

  和合资管发行的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有关公开宣传信息中均明确对外宣传了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款的规定。

  (三)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

  A资管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以A资管计划(第四期)为例,根据和合资管提供的情况说明:A资管计划(第四期)所投标的B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为11.05%,在支付资产管理人收取的2.24%的管理费和销售费合计、托管银行收取的0.01%的托管费以后,A资管计划(第四期)的年化收益约为8.8%。和合资管“参考市场同时期同类型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产品收益情况(年化收益率分布在6.5%-8.5%区间)”,认定A资管计划(第四期)1年期委托资产规模100万(含)-300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8%,300万(含)以上为8.2%;2年期委托资产规模100万(含)-300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300万(含)以上为8.4%。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由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每位资产委托人届时可获得分配的收益按照“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数*1*其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对应的核算期天数÷365”计算。以上行为存在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离定价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和合资管应当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包括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经查,和合资管未对A资管计划的融资方C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信息披露。A资管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合规性声明部分错误地引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和合资管也未能将A资管计划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风险的拟处理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鉴于和合资管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和合资管提供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公司自身的信用状况。上述情形违反了《管理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

  和合资管未能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未能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分开,未能做到独立经营。根据中国证监会通报的检查情况,和合资管实际由和合期货股东上海益衡控制和管理,由上海益衡支付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指派部门经理。此外,检查还发现,和合资管存在客户在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进行风险测评、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情况;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离职后未能及时补缺,缺位时间长达20天。上述情形违反了《试点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六)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

  和合资管管理的A资管计划等226只资产管理计划在向我会提交备案申请之前就已将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或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打向融资方;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2只资产管理计划在向我会提交备案申请之后但未取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之前已经开始投资运作。此外,A资管计划第二、三期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后,在发生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并被互联网媒体报道之后,和合资管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会报告。上述情形违反了《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五十条,《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我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中国证监会也通报了对和合资管的有关检查情况,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复核情况,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我会决定:

  一、对和合资管的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总经理蒋毅尧、合规负责人郭寒冰予以公开谴责。

  二、自2018年7月6日起暂停受理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暂停备案期间,和合资管应当妥善处置现有业务风险,对照纪律处分决定书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整改,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回归期货公司主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在有关整改完成前,不予恢复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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