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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要严格甄别“套路贷”

2018年08月12日 07:30    来源: 北京日报    

  最高法发布《通知》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要严格甄别“套路贷”

  本报讯(记者 高健)最高法昨天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打击“套路贷”。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法院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同时,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此外,我国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法院对此应当从严把握。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通知》还提出,要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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