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碰撞个人隐私权

2008年07月22日 15:01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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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名词,自诞生之日起,就游走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先后催生数起轰动一时网络事件:从女白领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铜须门”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与“审判”,令相关当事人无所遁形。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更多法律界专家呼吁,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从信息提供走向“网络暴力”

    2008年初,北京一名13岁的中学生仅仅因为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便成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之一,她的个人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部曝光,网上还出现了大量“恶搞”其个人形象的视频片段。尚未成年的孩子在遭遇了“人肉搜索”的无妄之灾后,身心严重受伤。

    而其背后的深层次背景是,“人肉搜索”可以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网络侦探”,亲身体会“调查”与“审判”的“快感”。借助网络的力量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背后的细节、隐私,这让“人肉搜索”成为互联网上一些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

    互联网专家指出,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在雅虎、百度等传统搜索引擎上无法找到明确的答案,于是动员社会更多的群体参与搜索、提供信息。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也可以是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

    “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公开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法律专家认为,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传统搜索方式高很多,热衷于此的网民往往通过“人肉搜索”成群结队地公开评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已带有“网络暴力”倾向。

    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

    “‘人肉搜索’是网络优势的体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自由。”

    “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

    “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

    互联网上,“人肉搜索”不乏类似言论的支持者。

    一个在网上多次参与“侦破”并自称“网络福尔摩斯”的上海女白领说:“‘网侦’有时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世界的美好。”

    她举例说,自己第一次参与网上“侦破”,缘起于网上著名的“海艺学生虐师事件”。“当时就和网上的好友一起通过视频截屏以及服装上的细节来进行分析排除,得出该学生到底来自哪所学校。最后在大家的声讨下,这个学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向老师道了歉。”

    反对者则指出,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人肉搜索”的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说:“以北京13岁中学生‘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错误与偏差。”

    社会学家于海也认为,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

    亟待明确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我们每个人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张健敏呼吁,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

    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

    虚拟世界的搜索,因为触碰到了现实,法律问题也难以回避。“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会对被披露人的现实形象产生损害,这让受到虚拟世界“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无法讨回公道。

    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站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吸引许多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商建刚说:“‘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它的开展必须有效规范管理,不得对公众人身权构成侵犯。应尽快健全法制,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杜绝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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