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金谷林基金3宗违规收警示函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021年10月21日 15: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贵阳金谷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谷林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号)。

  金谷林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二、管理的基金贵州金谷林鑫黔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黔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以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三、自查报告未如实报告鑫黔基金的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基金到期无法正常清算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金谷林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贵阳金谷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阳金谷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管理的基金贵州金谷林鑫黔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黔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以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三、自查报告未如实报告鑫黔基金的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基金到期无法正常清算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李荣)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金谷林基金3宗违规收警示函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021-10-21 15: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